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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脚踏两只船被开除法院判单位无需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3:06 重庆晚报

  本报讯嘉陵公司一员工同时在两个企业打工,被企业发现后被炒鱿鱼。员工起诉,要求企业支付解聘的经济补偿。日前,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脚踏两只船违背企业内部规定,不给补偿并不违法。

  1998年10月,周某应聘到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称嘉陵公司),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其后经过两次续签,合同截止2006年6月30日期满。期间,嘉陵公司意外得知周
在2001年10月与我市一家高级酒店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直至2006年10月7日。

  这不是典型的脚踏两只船吗?嘉陵公司对照内部订立的《就业规则》发现,周已经违反了管理规定。《就业规则》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时到其他公司、企业或单位任职或从事公司以外工作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该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嘉陵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嘉陵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此,嘉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并不违法。

  (通讯员陈晓宇)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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