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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万存款被人从ATM机盗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5:56 三秦都市报

  储户存入银行37000元存款,但此笔钱被他人从银行的ATM机上分多次盗取,存款被盗取责任到底谁来负?储户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将银行告到法院索要其存款37000元。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为储户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储户保密意识不强致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也应承担一定责任。12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给付储户人民币25900元及相关利息。

  储户:37000元被盗取银行应负责

  28岁的张某是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村民。2005年6月16日,张某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雁塔南路支行开设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当天分两次存入15000元、22010元,共计37010元,设有密码,并申请办理福瑞卡(借记卡)一张,卡上有“银联”标识。7月15日,张某到西安市商业银行雁塔南路支行取款时,发现其账户上仅剩10元、利息4.8元。张某便向警方报案。

  后经查,张某账户内的37000元,已于2005年6月24日在西安市商业银行营业部ATM机上被提取1万元,在工商银行西安分行ATM机上分三次被提取3000元?熏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朱雀路支行ATM机上分两次被提取2万元。6月25日?熏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广场支行ATM机上分两次提取4000元。因西安市商业银行雁塔南路支行系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设金融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张某将西安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新城区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其存款37010元及利息。

  银行:按规定办理业务不存在过失

  庭审中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为张某办理的开户、申领银行卡、存款业务程序合法;ATM自动取款机对银行卡信息的识别及银行卡的制作标准,均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的,用电脑管理通存通兑业务,因对储户进行身份鉴别的是密码,伪造的银行卡未被识别不是导致张某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故因自身泄密,张某应为其存款被盗取负责。银行按照储蓄业务计算机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不存在过失,对已正确兑付的款项发生的损失银行不负责任。

  法院:银行和储户均有相关责任

  新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存款存入西安市商业银行雁塔南路支行,领有存折并办理福瑞卡一张,张某与银行之间便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赋予ATM机识别银行卡真伪的功能,以致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取款的主要原因。

  另外,张某在存款时,银行经营场所较为混乱,银行未能履行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和协助、提示的合同附随义务。因此,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张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张某保密意识不强,由于大意致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未能履行合同保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12月9日,新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人民币25900元及该款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本报记者 郭红文 通讯员 姚洁 鲁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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