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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遭盗取法院判银行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7:2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尹超)存款被盗取,储户状告银行索要3.7万元存款。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储户2.59万元及利息,储户保密意识不强,其余责任自负。

  存款一个月3.7万变14.8元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村民张某起诉称,今年6月16日,他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雁
塔南路支行存入37010元,设有密码,并申请办理福瑞卡(借记卡)。7月15日,他到该行取款时却发现,账户上仅剩10元、利息4.8元,立即报警。经查,其账户内的37000元,已于6月24日、25日,被他人从商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ATM机上提走。

  张某认为存款丢失,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便将该银行的法人———西安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新城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存款37010元及利息。

  法院调查:密码泄露存款被盗取

  法院受理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洛阳、西安等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偷看储户银行卡信息、密码,使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成银行卡,从银行ATM机上窃取存款,张某便是受害人之一。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监控录像,证明6月16日张在该行存款时因自己疏忽泄露密码。而张则认为,如果发现柜台前有异常,银行应及时通知储户。

  被告辩称,密码是银行取款机对储户进行身份鉴别的手段,伪造的银行卡未被识别不是导致原告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因原告自身泄密,对其存款被盗取应自负其责。银行不存在过失,对已正确兑付的款项发生的损失不负责任。

  一审判决:双方各负其责

  法院认为,原告将存款存入被告银行,两者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交易功能的ATM机应保证其安全可靠。

  但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未赋予ATM机识别银行卡真伪的功能,以至于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被告未能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是原告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

  此外,原告在存款时,银行经营场所较为混乱,银行未能履行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的附随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保密意识不强,致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未能履行合同保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昨日,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59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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