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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果动杀机 累犯张生明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8:3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11月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生明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张生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05年5月30日10时许,无业人员张生明来到本市朝阳西路13号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分校家属院石××家,向石(男,时年65岁)提出借钱,遭石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手持砖块猛击石头部,当石趁机逃到屋外的楼道时,张随即又将其拉回屋内,继续持砖
块朝石的头部连续猛击数下,致其死亡。为掩盖罪行,张用拖布擦洗了屋内及楼道地面上遗留的血迹,又从石家盗走菜籽油一桶、上海牌手表一块、耳套一对、笔袋一个、手镯一个、兽用针灸一套、褐马鸡等邮票38张及现金770余元。随后张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石××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张生明所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956元。赃款、赃物已退回被害人亲属。

  市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因向被害人借钱遭拒绝,竟持砖块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石××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上杀人动机明确,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具体行为,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张生明且系在刑满释放(1988年10月,张生明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4月被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张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作者:大广 冯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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