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多余底片究竟归谁 客户一纸诉状告影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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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33 云南日报 | |||||||||
蒋先生花4800元照了一套婚纱照,本以为拍摄的210张照片除46张加工入册外,剩余164张的底片应该归自己所有,可没想到的是,要得到剩余底片就得出钱购买。于是,蒋先生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影楼返还剩余的照片,同时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12778元。昨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表示格式合同无效 据了解,原告蒋先生和妻子是今年9月25日专门从丽江来到昆明拍婚纱照的,在经过挑选后,夫妻俩决定在该影楼拍摄一套价格为4800元的婚纱照,双方在拍照之前同影楼签订了一份《摄影预约单》。为此,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影楼始终认为该《摄影预约单》就是双方之间的一份合同,蒋先生的妻子张小姐已经在上面签字,这表示双方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做。而针对影楼的这一说法,蒋先生说,当时,正是冲着影楼的宣传才来拍照的,拍照前影楼的接待员只说婚纱照的价格优惠后为4800元,可以拍210张,并选48张入相册,并没有告诉他多余的照片该如何处理。所以才签了预约单。等他来选片时,影楼方拿出了60张照片让其选择,当他问及剩余相片该如何处理时,被告之要付费后才能拿回剩余相片。于是,他又付了275元,买了其中多余的11张。 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预约单属格式合同,消费者对合同中作出的不合理规定,签订时无法进行修改,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因此,预约单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被告辩称已经签单认可 被告认为,影楼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标明,影楼“所拍数码影像文件光盘及拍摄传统照片,保留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负责保留”,“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而张小姐已经在这份预约单上签字,也就表示认可该份合同,所以,多出套系的照片蒋先生理应按照已标明的价格,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至于多出套系的照片是否一定要购买,影楼表示自己并未对此做出强质性规定,顾客可以买也可以不买。被告还反驳原告说,影楼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另行收取费用。因此,蒋先生索要多余相片是一种正当行为,而向影楼要求支付费用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而且预约单中张小姐签名之前写着:“客户确认以上套系内容签字”,也就是说,张小姐确认的是套系内容,而并非是注意事项中的内容。 原告还担心剩余照片的去向,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随后,双方还出示了证据。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则日宣判。 张慧敏(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