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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塘”状告“多来咪”图形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35 云南日报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陆玮、杨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多来咪茶楼的两家连锁店侵犯了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专用权,判令两家连锁店分别赔偿避风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和人民币4万元,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同时认为,多来咪茶楼并未侵犯避风塘公司的文字商标专用权。

  避风塘公司在法庭上诉称,1998年6月公司在上海市江宁路99号开设了第一家“避风塘”茶楼。2001年7月和9月,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避风塘获得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而多来咪在未获得避风塘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余姚路和中兴路开设“避风塘”茶楼,同时在茶楼正门上大幅使用避风塘公司专用的“避风塘”图形及文字商标,并且在杯子、外卖卡片等上面都使用了其商标。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将原告图形商标与两被告使用在招牌及广告卡片上的相应图案比较,两图案均由圆圈及两根斜形枝条组成,尽管颜色不完全相同,但均以绿色为基础,图形的构图也基本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两被告使用圆圈中间有两根斜形枝条组成的图案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依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至于文字商标,法院认为原告注册的避风塘文字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与被告经营的项目“茶楼”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原告诉两被告侵犯其避风塘文字注册商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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