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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鸣区处罚力度加大城区揿喇叭罚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38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零潇)我市虽早有在市中心城区车辆禁鸣的规定,但眼下在这些区域内喇叭声仍不绝于耳。昨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从昨天起,我市按照《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要求,将对在禁鸣区违法鸣喇叭者处以50元的罚款。该额度是原来有关禁鸣通告所规定的罚款额的10倍。

  据了解,由我市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发出的通告规定,各种机动车辆喇叭声必须依
照国家标准不得超过115分贝,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不得超过112分贝。市区312国道(石门路至江海西路)段、江海路、金城路、环湖路、梁湖路、钱荣路、惠钱路、石门路,及其所构成的环型以内区域和太湖大道全天禁止各类机动车鸣喇叭。

  另外,通告还指出,在禁止鸣喇叭区域外上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途经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风景区、居民区和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路段以及遇有车辆、行人等候放行或横过道路时,不准使用喇叭唤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也不准持续按鸣喇叭。

  市交巡警支队介绍,我市早在2002年11月就划定了市区禁鸣喇叭的区域,依照的有关法规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时对违禁鸣喇叭相关的罚款额只有5元。该次发出的新通告,增加了金城路塘南路段至312国道段;违反禁鸣规定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位在中山路上执勤的民警说,处罚力度的加大也许可以使违法禁鸣现象得到进一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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