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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工伤残疾赔偿获同城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0:21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2月10日电(唐光席、邓苏勇)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农民工梁某在城里受伤后,是否可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维持了扶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梁某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

  2003年9月18日,扶绥县山圩镇农民梁某驾驶摩托车,被无证驾驶的韦某撞倒。梁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又因骨折处疼痛再次入院治疗。韦某除为梁某支付医疗费
8387元后,拒绝支付余下的医疗费及梁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评残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9278元。梁某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韦某诉至法院。

  扶绥县法院查明,梁某原籍扶绥县山圩镇某村,于1994年在扶绥县城自建一栋住宅楼房,并于当年底率家人移居县城生活,一直在县城从事客运服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韦某同意支付给梁某剩余未支付的医疗费及应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评残费,但对梁某主张按运输行业的收费标准及城镇居民的标准计赔误工费及残疾补偿金提出异议,主张梁某属农业人口,其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应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获赔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适用的标准不同,获赔的数额悬殊明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对哪种情况适用何种标准,并无明确界定。而以前一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依据受害人持有的身份证来处理。

  审理本案的法官考虑到,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安家生活,已过上了城里人的生活,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梁某全家人在县城工作生活长达十年,并将一直生活下去,应该按城镇居民“同城待遇”的标准获得残疾补偿金,其误工费也应按“同行业待遇”计赔,才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则。

  为此,对梁某合理合法的主张,扶绥法院予以支持。除了判决韦某如数赔偿梁某因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评残费及医疗费外,另按城镇居民“同城待遇”及“同行业待遇”,分别计赔给梁某残疾生活补助费46710元及误工费16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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