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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薪金不付雇员可提前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2:03 哈尔滨日报

  现在一些私营企业出现新的拖欠薪金形式———支付薪金的一部分,并以合同期未满为由不允许员工离开。一名农民工于2005年5月到一私营宾馆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并需交客房工作押金1000元。今年8月,该宾馆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仅发给他300元工资,他遂向宾馆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和退还押金1000元,宾馆以合同未满一年,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而不同意退还押金。

  其实宾馆的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宾馆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故应将1000元押金还给这位农民工。另据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农民工与宾馆所签合同未满期,但由于宾馆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该农民工完全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相反,他还可要求其支付押金1000元和偿付所欠工资300元。若宾馆拒绝该农民工的要求,他可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若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他的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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