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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人见证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2:03 哈尔滨日报

  案件:

  马某和张某是同母异父的姐弟,母亲鲁某生前一直跟大女儿马某一起生活。因为马某对自己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母亲鲁某立下遗嘱:去世后,自己的3间房子归马某所有。虽然母亲留下了遗嘱,但最后马某却没有取得她该得的那份利益,问题出在那份遗嘱上。

  鲁某几十年前再婚,共生育8个子女。1999年老伴儿去世时,她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子女一合计,达成了一个对老母亲的赡养协议: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均放弃继承,留给母亲处置;赞成母亲的意见,将个人全部遗产留给大姐马某,由大姐赡养母亲安度晚年;其他子女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不低于50元等。但小儿子张某对此有意见。为了避免纠纷,鲁某决定立份遗嘱。子女找来一位律师代自己的母亲拟订了一份遗嘱,其内容为:经子女协商,除小儿子表示按份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外,其他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除小儿子按九分之一的份额继承外,其余房屋全部留给马某。律师将遗嘱内容念给鲁某听后,鲁某在遗嘱上按了手印,律师也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加盖了印章。

  当天,鲁某的一个子女拿着这份代书遗嘱到了住所地的村委会,村委会的两名干部在遗嘱证明人一栏上签了名。2004年,母亲鲁某去世。按照遗嘱,马某应该取得那几间房子的所有权,但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无奈,马某到法院起诉。有几个兄弟姐妹的协议,更有母亲的遗嘱,似乎这场官司马某赢定了。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鲁某的代书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原、被告父母遗留的建筑面积为55.7平方米的3间房子,由原、被告各继承27.85平方米。

  说法: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由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协议无效。另外,《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本案中,马某正是由于忽略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才导致最终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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