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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报道:知名企业轰然倒塌的台前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5:56 三秦都市报

  1993年3月1日“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6月22日,合资双方达成终止合同执行、双方进行清算的协议。不久,汉中市农行汉台区支行、老君和陈家营信用社因富有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而依法将富有公司起诉到汉台区法院。汉中市、区两级法院自1994年9月起先后多次超标的查封了富有公司价值1000多万元的资产。一个千万资产的企业就这样渐渐销声匿迹了。

  知名企业因法院执行轰然倒塌

  富有公司的前身就是当年在汉中名噪一时的汉中市罐头厂,成立于1986年,这个曾获国际金奖产品“蜂乳宫珍”及拥有多项产品专利的企业,在厂长张新有的带领下,生产着十余种类的罐头等畅销产品,企业被誉为“汉中食品一枝花”。但是没有想到,这个让张新有感到自豪的企业因为法院的多次违法、错误执行全部化为了泡影。

  1992年,在陕西恒丰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张和的介绍下,张新有认识了台湾商人陈锦莹。

  1993年3月1日,双方合资并成立了“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好景不长,合资的“蜜月期”尚未度过,这个合同规定总投资达200万美元的企业就因为内部原因而矛盾重重。随后,作为双方合作中介人的张和取代了原总经理张新有,使张新有失去了对合资企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后企业亏损。

  1994年6月22日,合资双方达成终止合同执行、双方进行清算的协议。

  不久,汉中市农行汉台区支行、老君和陈家营信用社因富有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而依法将富有公司起诉到汉台区法院。

  汉中市、区两级法院自1994年9月起先后多次超标的查封了富有公司价值1000多万元的资产。汉中市农行汉台区支行在1994年就向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诉讼保全的300余万元财产都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查封,扣押的一辆五十铃汽车后来也被中院开走,至今去向不明,而农行和两家信用社的600多万元债权却一直悬在空中。随后,企业的设备、厂房又被中院错误执行重复查封,一个千万资产的企业就这样渐渐销声匿迹了。

  1994年9月16日上午,汉中市中院查封了“富有”6辆汽车,包括一辆奔驰560。下午,汉台区法院查封了160多万元原材料、170多万元产成品和一辆汽车。

  自此,拉开了查封大幕。在此后的1995年至2002年,汉中中院先后5次动用查封大权,查封了总价值超过千万元的财物。可两家信用社的160万元贷款,只收回了28万元。而由于汉台区法院查封的财物后来被汉中中级法院重复查封,下级法院无可奈何,汉台区农行的371万元贷款难以收回。

  2002年4月,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在清理不良资产时,这371万元的问题浮出水面,工作人员还从中发现了涉嫌犯罪线索。原来,1994年9月16日的查封行为发生后,在汉台区法院的主持下,富有公司和银行于9月23日达成一项还款协议———把查封的原材料加工、生产成品销售后用于还贷。协议规定:“销售以富有公司为主,由张和经理负全责,市农行(区支行的前身)协助。销售货款由汉中市农行负责设立专门账号存入,由法院监督实施。”一查,农行账户只收到8万元,而60多万却进入了张和等人另立的益康食品公司的账户,且有部分款项转入了张和个人的存折。按上述协议来看,张和销售并收款,身份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的行为涉嫌贪污。

  2002年5月,汉台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对张和和他的同伙赵玉明立案侦查。侦查此案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等问题浮出水面。

  人们对富有公司的遭遇痛心之余,关注的焦点转为“汉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查封了这么多的资产,但是债权人得到了多少?财物都到哪里去了?查封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文章?”

  检察官“楚大侠”四年“揭黑”路

  说起富有公司的案件,不得不提起一个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二科的检察官楚明德,他今年已经61岁,2004年从工作了41年的检察岗位上退休,富有公司案最终能够让执行法院承认自身的十一项错误行为,其中很关键的人物就是这个被汉中市民称为“楚大侠”和“黑面青天”的楚明德。

  不久,他就在案件调查中再次发现了一些严重违法的问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违法重复查封,并且打白条将区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开走;违法将查封的奔驰车变卖了11万元,其中还涉嫌受贿;赵玉明竟持盖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空白公函、介绍信和督促执行义务通知书,并且私自四处催款;法官伪造法律文书,将实际执行时间提前;违法重复查封公司厂房、土地、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但是他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时,屡屡遭到阻力。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12月23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建议:“两级法院历时八年重复、超标的查封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有悖公正执法的事实和行为。

  李明等人也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其执法行为不仅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中级法院的执法形象。建议将法官李玉明、李明、濮进等人的问题交由纪检部门处理,以利于富有公司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结。”

  楚明德其人其事

  陕西电视台采访此事的记者李勇告诉我们:陕台《千万元“执行”到哪里去了》播出才几天,一封举报信就寄到了电视台纪检部门。台里就此事展开调查时,这封信的署名让他大为吃惊:排在第一位的是“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清算委员会主任王富敏”,第二位是“举报人张和”,第三位竟然是“汉台区检查(察)院检查(察)员楚明德”(原文如此)。

  楚明德是汉中赫赫有名的“黑包公”,张和一案正是他主办的。对李勇的采访,这位老检察官也积极配合。他的形象出现在镜头里,立场完全站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和的对立面。举报信的内容,不外乎电视节目“歪曲事实、黑白颠倒”。

  李勇蒙了:楚明德名字的出现,是有人借以增加举报信的分量?还是楚明德明里暗里各搞一套?

  面对李勇几分义愤几分疑惑的询问,楚明德断然说:“我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情!”记者发现,其中“检察院”和“检察员”都错为“检查院”和“检查员”。一个在检察院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检察官,不可能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当初,在接受采访时,楚明德检察官告诉我们:“张和在逃。”他准备网上追逃。

  但在2002年10月,楚明德因为年过58岁,被单位安排离岗。他离岗刚刚一个星期,张和就大摇大摆出现在汉台区检察院。12月7日,检察院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上面有他的签名和手印。他竟在此后的2003年5月8日,起诉我们诬陷他涉嫌犯罪。虽然法官提醒过他,但一直等到我们来到西安,而且已经开庭才撤诉。

  59岁的楚明德是个有名的倔老头,“天底下没有他害怕的人”,人称“楚大侠”。自1979年进入汉台区检察院,他有23年在反贪。其间,立过功,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也遭坏人报复,“脑袋被开过瓢,还被打断两根肋骨”。

  2002年,他在主办张和案时,发现“富有”公司问题,是一个窝案,涉及汉中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的司法腐败问题。就在他决心彻底查清问题时,因“男性年满55岁离岗”的政策,他暂时离开了案子。

  但是,汉台区有关部门没有忘记这位敢做敢为的检察官。在一个月后的区委常委会上,作出了“排除一切干扰,对问题一查到底……给人民群众和舆论界一个明确的交代”的决定。当天,他应检察长之邀再度出山,继续办理张和和赵玉明案。

  不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处也就司法腐败的问题展开调查。

  2002年2月份,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了农行汉台区支行举报,富有公司的张和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经反贪局其他同事的初步审查,认为是一起经济纠纷,建议不予立案。但认真的楚明德研究这个案件后,发现其中的嫌疑人不仅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而且案中有案,可能还涉及了一些执法人员的腐败,牵扯出来的很有可能是个窝案。凭着一个老检察官的敏感,楚明德意识到,如果将此案查下去,可能是影响当地司法界的一个大案、要案。

  2002年5月,楚明德由此介入了富有公司案。着手案件调查后,他逐渐得知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明、濮进在案件执行中的一些细节。

  2002年5月30日,检察院以张和涉嫌挪用公款,赵玉明涉嫌贪污对二人立案调查。随后,赵玉明被批准逮捕。2003年7月30日,楚明德向上级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张和和赵玉明问题”的报告,随后他更加深入地进行此案的调查。

  法院两份调查报告截然相反

  2002年以来,富有公司案件受到媒体的监督及曝光,在社会上反响强烈。2002年8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了《西部一家合资企业轰然倒塌》,新华社陕西分社发表了《法院八年五次查封,企业损失资产千万 汉中一民营企业的遭遇令人深思》的内参,受到陕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转省高院查处。

  《法律与生活》的报道,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引起震荡。

  文中提到的两位法官之一,经济庭女法官李玉明反应尤为强烈。她认为文章里写到的关于她先后三次参与查封“富有”公司财物,其中一次遭到职工阻拦时鸣枪的情景,是“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和法院的声誉。在后来接受其他媒体的采访时,她流着泪说,要讨个说法。

  与此同时,多位汉中人士辗转打电话找到记者,表示对揭露司法腐败行为的支持,也有人善意地提醒记者,汉中中院某些法官可能要告我们。素不相识的汉中人的淳朴,一直深深感动着我们。

  这些散布在汉中党政和司法机关的人士的话,并非空穴来风。

  文章刊发不久,汉中市中级法院就非常重视法官李玉明的情绪,于2002年9月成立了一个3人调查组,专门调查核实文章内容。对调查的目的,我们听到两种说法:一是从中发现问题,报道如果有失实之处,让《法律与生活》更正。否则,就告杂志和记者名誉侵权;二是文章属实,查自己,文章失实,找杂志。

  在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后,汉中中院调查组写出了一份调查报告。但这份报告并没有以法院的名义对外发放。

  在第二次到汉中采访时,记者看到了陕西电视台“时代广场”有关报道的录像。其中一个特写镜头就是《关于<法律与生活>杂志刊登的“西部?熏一家合资企业轰然倒塌”一文中涉及我院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这份给汉中中院院党组的报告,实事求是的承认本刊报道的在办案过程中反复查封、超标的查封、对信用社债权执行情况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说,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款、原材料、车等交给台方代理人张和”。

  就在这份报告形成的过程中,新华社陕西分社的内参于2002年11月6日刊登了《汉中市一民营企业的遭遇令人深思》一文。省委领导和省高级法院院长对此作了批示。

  针对内参的报道,2003年2月12日,汉中中院形成了另一份调查报告。这份以汉中中院文件形式发出的调查报告的结论与前一份截然相反,认为该院执法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是文章多处“不实”。

  当陕西电视台“时代广场”的记者问及报告执笔人,哪个报告更真实时,他不自在地说:“后一份报告是院里会上讨论通过了的,我是执笔人,我起草的,不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时代广场”在评价后一份报告时,说不敢把调查组调查的真实结果写进去,足见不是一般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第二份报告出台不久,汉中中院的李明等人找到了新华社陕西分社采写这篇稿件的桂维平,说对报道“有看法”。桂维平认为他们没有持介绍信,不能代表法院,未予理睬。第二天,新华社陕西分社就收到了一份《汉中市中级法院要求新华社陕西分社更正失实报道函》。函件既无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公章。新华社陕西分社对桂维平的采访素材等认真核对后,没有发现问题,但未能阻挡“报告”被上报到省委和省高院。

  2002年9月,汉中市中院组成内部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2003年1月6日,调查组向院党组汇报了中院存在的10余项审理和执行的违法和错误。随后,调查组建议法院纪检组织,通过此案的审理、执行,应引起院、庭两级领导的重视,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这个比较中肯的调查报告,中级法院内部并没有认可,而是在2003年2月12日再次公开发布了另一份截然不同的调查报告,认为:“重复查封富有公司财产,超标的查封问题不存在;个别办案人员违法参与对查封流动资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处置问题不是事实。声明新华社反映的问题多处不实,对两级法院造成影响。”

  犯罪嫌疑人状告记者

  2003年6月27日,两份寄自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挂号信,一封落在《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编辑的案头,一封给记者李秀平。

  张和在莲湖法院起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和记者名誉侵权,《法制日报》记者杜萌被列为第三被告。该来的还是来了!早在文章刊发不久,告我们的信就满天飞了。有的打着台方合资人的旗号,告到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司法部;有的署着张和的名字,发往《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与法制日报社。

  张和在告状信中罗列的疑问达21项之多,声称:“我决不愿意被人特别是恶人冤枉。如果你刊提不出依据,我却有充分事实、确凿铁证把你刊推上被告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张和在告状信上挂着这样的头衔“合资引荐人、陕西富有公司最后一任总经理、清算委员会副主任”。但他在诉状中罗列的6项事实的第一项竟是“污蔑原告撮合合资”!

  诉状中,最关键的一项事实是“文章诬陷原告挪用贪污”。张和认为这是对他“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伪造虚构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两位记者从事法制新闻报道均长达17年之久,没有确凿的资料断然不敢把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描写成一个犯罪嫌疑人。

  名誉权案开庭的日子定在7月10日。对这场官司,我们既愤怒又兴奋。因为17年来,两人都是第一次被推上被告席。

  名誉权问题专家告诉我们,汉台区检察院关于张和案的立案材料很关键。6月30日,我们把向汉台区检察院取证的公函发出后,和莲湖区法院主办此案的年轻男法官取得了联系。既告诉他我们会积极应诉,也告诉他张和确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法官很理性:“你们这样说,只是一面之词。”

  我们这样做,实在是想避免因这场官司劳民伤财。接下来,我们放下所有工作,全力准备证据材料。当初的采访资料,我们连一张纸条都没丢掉,完整地保留了重要证据。其他证据,和汉中的采访对象联系后,都答应提供。

  7月2日,汉台区检察院以传真的形式给我们发来三份证据:一份公函证明张和是该院“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取保候审之中”,另两份是张和案的《立案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

  汉台区检察院为我们出具了证据,他们又很负责任地传真到了莲湖区法院,并建议法院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暂缓审理此案。于是,我再次拨通了主审法官的电话。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不去西安。法官告诉我们,收到证据后,他们马上和张和联系,动员他撤诉,他表示要想一想。但如果原告不撤诉,只能如期开庭。但法官答应,如果在开庭前原告撤诉,一定尽快通知我们。

  为了减少去西安的损失,我们拨通了素不相识的朱占平律师的电话,希望他能做我们的代理人。因“枪下留人”一事,成为名人的朱律师虽然非常忙,但还是很爽快地答应免费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减少损失,杂志社决定派李秀平一人去西安,和朱占平律师一道出庭。在去往西安的路上,条条短信送来鼓励和安慰。一位同事写道:“在我心目中,你永远是位坚持正义、踏实严谨的优秀记者……我们等待你凯旋。”

  这场官司,也引起了西安同行的关注。犯罪嫌疑人状告法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确实不多见。

  7月10日,8点刚过,李秀平和朱占平律师就来到法院。当地媒体的记者也赶来采访。还有我们的一个采访对象,当初曾在“富有”工作,现在西安一所大学学习。她本来已提供了证言,但坚持放弃一上午的学业,出庭为我们作证。

  “我们有证人出庭。”我们对法官说。

  “等一等。等一会儿原告来,如果不撤诉,我们正常开庭。”法官说。一直等到8点半,开庭时间已到,原告还没有到。我们作为被告,千里迢迢而来,早早就来到法庭;原告的家近在法院旁,为何这样迟延?

  8点35分,我们在书记员的引导下,进入法庭。

  过了几分钟,证人告诉我们:“张和来了。被法官叫到办公室。”我们在法庭上足足等了20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坐上了审判席,对三被告的情况做了调查。接着,告诉我们,原告同意撤诉,让我们等一下拿撤诉裁定。

  汉中市人大首次启动个案监督

  2004年4月6日,在汉中市人大二届四次全会上,22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质询市中级法院院长”。向中院提出“你院是否承认涉案法律文书是伪造的?对这么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你院是如何处理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与你院领导有无关系?”

  “对于同一件事,为何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调查报告,到底是谁在掩盖事实真相?对于重复查封、超标查封、查封财产随意处理,甚至去向不明的问题如何处理?”

  质询问题在人大会议上引起轩然大波,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加水当即表示,一定要将这个案件监督到底,要将违法、违纪法官一查到底。由此,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汉中历史上第一次个案监督程序,案件由此由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正式介入调查,“富有案件”有了转机,也揭开了这个案件中黑幕的冰山一角。

  遵照汉中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21日主任会议决定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通知书》的要求,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建成负责,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和汉中市监察局抽调10名工作人员,组成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调查组,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涉及陕西富有天然食品公司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法院承认审理执行中有11项违法、违纪行为

  2005年11月24日上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冯张文受院长何建成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17页的报告中法院承认了11项审理和执行中的违法和错误,并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人。

  1、将原材料交张和处理后,未收回变现款且用收回的富有公司债权款抵顶的方式错误。错误责任由经济庭副庭长张桂兰、法官李玉明承担。

  2、将三个民事调解案件移送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违法。违法责任由院领导、庭长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实施人承担一定责任。

  3、变卖奔驰车过程中,补写执行申请错误。补写申请是李明要求的,错误责任由李明承担。

  4、作出对中级法院保全查封的其它车辆先修理再交给张和使用的决定违法,违法责任由当时的执行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周正贵、执行人员李明、曹广德三人承担。

  5、将修好的车辆交给张和使用,未尽到必要的监管责任错误,修车事宜是李明、濮进实施,修车费用是周正贵审核。错误责任由法官周正贵、李明承担。

  6、提取五十铃面包车方式错误。错误责任由周正贵、李明、濮进承担。

  7、执行庭对诉讼阶段查封的原材料未做处理违法。违法责任由李明、濮进承担。

  8、中院执行庭以清收债权为名,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违法,执行款由张和领收错误。责任由院领导和周正贵、李明、濮进承担。

  9、执行仲裁费案件中采取的措施存在违法和错误。违法查封、超标查封和将执行款交给张和的错误责任应由李明、濮进承担。

  10、受理台湾庆松公司申请分割富有公司权益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违法的。违法受理的责任应由院领导承担。

  11、重复查封富有公司财产违法。违法执行重复查封并修改法律文书责任应由濮进、李明、执行人员李嘉林、王军伟等人分别承担。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加水随后讲话,他语重心长地说,听到这个报告后,他的心情非常的沉重,他认为这个案件本不复杂,但是在法院介入后才变得复杂,才造成企业目前衰落甚至毁灭。

  他要求案件一定要落实到责任人,“不管是谁,只要涉嫌犯罪,一定要一查到底!”人大有决心将这个案件彻底搞清楚。

  11月25日,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审判执行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进行投票后顺利通过。

  郭加水主任说,目前只能说案件告了一个段落,不能算画上完美的句号,案件的后续工作仍然很多,但是此次个案监督的意义不仅在于监督了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法制的进程。

  截至目前,轰动陕西省司法界的富有公司案件,开始被揭开了真实面目,但对于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案,涉嫌贪污、受贿挖出的案件仍只是冰山一角。

  目前,此案件涉及的多个问题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人大调查报告出台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个案调查组自2004年6月1日起,共调查60余人次,形成个案监督调查卷宗30余册,最终出台了长达31页的调查报告认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家金融机构诉富有公司贷款三案中,在民事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将三案调解书移送执行违法。

  执行庭对诉讼阶段查封的原材料未做处理违法。

  受理执行仲裁费案中,直接查封青岛笑咪咪公司的执行行为违法。受理执行台湾庆松公司申请分割富有公司权益案违法。2002年2月4日重复查封富有公司财产违法。

  对于变卖奔驰车,调查组发现中院收到变卖款11万,但购买人的账务表明“购买中院560奔驰车一辆,价款15.5万元。”其中4.5万元去向不明,调查组已经将此线索移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侦办。

  张和在中院指定其修理车辆中,向法院虚报15万余元的修车款,后将两辆车变卖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及检察机关。

  调查组认为,汉中市两级法院审理、执行涉及富有公司的案件,部分措施未严格依法实施,部分行为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个别办案人员违法操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中院对该案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和监管失职责任。

  张新有的昨天和今天

  一位汉中人告诉我们:“1993年合资开业时,有头有脸的人都参加了。”如今,张新有从市长和市委书记喜欢的“红人”变成了不少人躲避的上访者。

  对象征着自己往昔辉煌的那辆奔驰车的命运,张新有一直耿耿于怀。当初,就是用这辆车做抵押,富有公司从陈家营信用社贷款60万元。因未能按时还贷,信用社起诉到了法院。

  汉中中院应信用社诉讼保全的申请,把这辆车查封后,张新有听说“卷还没有从经济庭移交到执行庭,奔驰车就被执行庭以11万元处理了”。

  当年,他就曾请了律师,就此事讨要说法。

  “我们一告,李明他们着急了,就让陈家营信用社补写执行申请。”张新有说。

  陈家营信用社一位老职工证实了补写执行申请一事:“过了几个月(指车被卖),执行庭的李明和另一个人来,让我们补写了执行申请书。”

  对查封物品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经价格评估,再公开拍卖。事实上,处理奔驰车时,所谓评估文件是由没有评估资格的物价所出具的,拍卖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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