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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王建会年龄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06 法制早报

  身份证显示已满18周岁 出生地村民说未满18周岁

  □本报记者王甘霖 特约记者朱长振

  2005年9月22日,一声枪响,响彻江苏水乡苏州的上空。河南籍抢劫杀人犯王建会的生命就此终结。“他还是 个孩子,他还未满18周岁呢?”王建会的父母在枪响之前将这一问
题提了出来,因为按照我国刑法: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 用死刑。

  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包括王建会出生及生长地诸多村民的证言,两份骨龄鉴定,其中一份鉴定为未满18岁,另 一份为已满18周岁。

  河南两兄弟苏州抢劫杀人

  2004年7月29日21时许,河南安阳的王建会、王众保两兄弟携带仿真手枪、弹簧刀、尼龙绳等,在苏州市火 车站附近租乘一辆豪华大众

出租车至吴中区胥口镇一桥头时,先用仿真手枪、弹簧刀威胁,后用尼龙绳捆绑出租车司机,劫得 现金600元及手机一部后,两兄弟怕事情败露,采用尼龙绳勒颈等手段将出租车司机杀害。“这是苏州近些年来最为恶性的 一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影响极大!”苏州警方一名民警如是说。

  2005年3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弟弟王建会死刑,而同时被判处死刑的王众保则是缓期两年执 行。

  王建会及其辩护人不服一审判决,理由只有一个:王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不应适用死刑。9月22日,经江苏省 高院刑事核准后,王建会在苏州被执行枪决。

  户籍档案的年龄悬疑

  满头白发的村会计王付林弯腰从破烂的柜子里取出一摞户籍证明,一下就翻到了已折起来的王建会这一页。

  王建会,王金书次子,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上燕科村二区57号,1985年8月11日出生。

  “还得有人来查,你请看了,烦死了”。王付林不耐烦地向记者咕哝道,因为在此之前已有律师、江苏公安等多人前 来查看过这本破烂不堪的户口册。

  “这个年龄是假的,我当时自己报大的。1985年生二胎向村里交计划生育罚款是200元,1986年出生的二 胎是500元,我为了少交300元和日后孩子能早结婚就报大了年龄。我的三儿子年龄也是报大了的,我们这里像这种报大 年龄的情况很多。因此,不能以此户籍证明王建会就是1985年出生的。”王金书当着记者的面与村会计发生了争执。

  在当地派出所的微机上,显示了王建会的身份证号:410521198508116517。

  郭素丽是东岗派出所负责户籍工作的,“以前有关人员前来查王的户籍档案时上面只有年没有月日,具体原因,我也 不太清楚,但从身份证号上,可以清楚地看出王是1985年8月11日出生”。

  而在上燕科小学的一份学生统计花名册上,王建会的出生时间却是1986年的10月,与派出所及村户口册上的年 龄整整差了一岁。

  记者在当地走访,诸多村民均证实当地户籍管理确实存在不少漏洞。“孩子的岁数大多由父母亲来报,至于报大报小 均由父母说了算,村里根本不会派人下来调查,派出所只是把村里的户口册再抄走而已”,西芦寨村卫生所经常给村民接生的 付计美在谈及农村户籍登记时这样说。

  出生地村民的证言

  当河南王金书家的柿子成熟之时,也正是他的妻子远在四川老家的桔子黄遍山野的时候。

  “王建会就是这个季节出生的,我亲手为他接的生,村里人都能证明,我女儿生二胎的时候回来躲了差不多一年哟” 。王建会的外婆周桂芳提起她的这个二外甥印象特别深,“那是1986年的9月份,也是桔子开始发黄的时候,老头子送闺 女回河南后,背回来半布袋柿子嘛,我记得好清哟”。

  “跟我家二娃王道双是一年生的,没得错,我记得清,是1986年,我家二娃是3月份生的,周小红是9月间生的 。她生孩子后我老婆还把我家孩子的尿布片片送给她家娃用,满月后我还给她送了一只鸡,几十个蛋”。住在周小红家上游的 村民王大平信誓旦旦地对记者说。而该村同时还去周小红家送过礼的还有周贵亮、王大功等村民。

  对于王建会的出生地四川,记者随后在苏州警方了解到,他们均表示没派人到四川去调查、取证。苏州中院一位法官 表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有其秉持的原则,不可能完全被动地被原告或被告牵着鼻子走。

  骨龄鉴定未被法院采信

  “根据王建会的双手及腕部骨骼的X线片读片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Y\T001-92《中国人手 腕骨发育标准CHN法》和《中国人标准骨龄及应用(顾氏图谱》分析认为其骨龄已超过17周岁骨龄标准,未达18周岁。 ”

  这是南京市公安局骨龄鉴定中心给王建会做的骨龄鉴定中的一段话。这份鉴定当时是苏州市检察院委托南京市公安局 法医处所做。

  负责该鉴定的鉴定人张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骨龄鉴定本身就是一个佐证,根据各人的身体条件不同,所做出的 鉴定准确率也不同,是会有误差的。

  2005年3月1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再次为王建会做了骨龄鉴定,这份骨龄鉴定由上 海普陀区中心医院摄胸、骨盆、腕等部位CR片两大张,检验方法却是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检验结果是王建会19周岁以上,未满22周岁。

  对于这两次骨龄鉴定,苏州市中院及江苏省高院均在书面文书上这样表述:经查,南京市公安局(2004)公刑物 鉴法鉴字第1709号物证鉴定书与司法部司鉴中心(2005)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有矛盾,且与依法提取 的其他证据相悖,故不予以采纳。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孙琳阳十分气愤地说:“王建会的父亲王金书在第一次骨龄结果出来之后,把王建会不满18周岁 的情况写在送给他两个儿子的衣服里面,让王建会把所有责任都担下,这样两个人的命都能保住。这些被我们发现之后,当时 就准备司法拘留他,后来他就吓得一直不敢照面了。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他们两个在审判期间集体翻供,给案件的审理带来极大 的被动,所以,只得再做了第二次骨龄鉴定。”

  但王建会的辩护律师及其父亲王金书却不这么认为,他们一致认为,苏州市中院去上海做骨龄鉴定程序有疑,刑事案 件一般都是由公安、检察院负责侦查、取证,法院负责审理、判决,既然检察院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处对王建会做了骨龄鉴定 ,且鉴定没有不合法程序,为什么法院还要再次做鉴定?况且2005年3月第二次给王建会做骨龄鉴定时,他的年龄本身已 接近19岁。

  -专家说法 -

  控辩审三方都有责任调查取证

  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指出,此案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证据采信问题。在案件争议焦点被告人的年龄上,法院会采信户 口簿,没有义务去调查,除非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真实年龄。由于骨龄鉴定的不确定性,此鉴定只能作为证据中的一种,不能 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法院调查下,一些可靠证人的原始证据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比如出生时的接生人或医生的证明文件等。

  中国政法大学的刑诉法专家吴宏耀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对于庭审中出示的一些持相反意见的证据材料,控辩审 三方都有责任调查取证”。

  “在证据制度中,户口簿、身份证等属于公文书,被推定为内容真实,直接被法院采用,除非被告人有有效的证据加 以反驳。在本案中,单单凭借骨龄鉴定不能盖棺定论,因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得出的鉴定结果是有差别的。如果 在鉴定材料真实、鉴定人有充足的行业经验、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是行内通用理论下,法院可采用骨龄鉴定结论。而辨别证人证 言则要依据可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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