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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不应发生的“拉锯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至今,已过去2年多了,但有关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的纠纷却从来没有中断过,纠纷基本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拒交费用等问题。难道这场“拉锯战”一定要发生?一定要持续下去?

  以“清洁卫生、草坪绿化、环境优美”誉满全球的新加坡在这方面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实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
《住户公约》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例如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为保持建筑物的结构完整性和外观统一性并保证安全,对室内装修项目均有不准改变住宅主体结构(墙体、柱子、梁),厨房、卫生间的磨石地板和墙壁瓷砖3年不准更换,楼房外观不准改变等严格规定。

  仔细审视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纠纷,根源无非有三:物业公司重管理而轻服务,导致了对小区业主服务不好;小区业主只片面地主张自己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不重视,或者流于形式。

  物业公司实质上是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对业主进行服务的,优质的服务才能换来业主的信任;而小区业主如果只一味地享受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错误的,像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扔垃圾、毁坏绿地、在小区制造噪音等不文明的行为本身也是对物业管理的亵渎。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正常途径反映,甚至以此来决定服务不好的物业公司的去留,但以不履行交费等义务解决问题毕竟不是明智之举。

  但愿这场不应发生的“拉锯战”在我们的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间早日消失。

  (记者 王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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