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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视点:“过劳死”背后的制度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1月11日晚10时,从江苏响水县人民医院传出的阵阵哭泣声,打破了周围的宁静,响水县公安局交警任海华,在连续工作了32个小时之后,因疲劳过度,导致“心源性猝死”,走完了他37年短暂的人生。

  类似这位交警长期超时工作的情形并不罕见,从高校长期埋头于科研的教师,到工作时间超长的的士司机;从IT行业精英们的习惯性加班,到建筑工地民工、纺织作坊女工们
超长时间的高强度体力劳动,甚至可以说,时下社会各群体处于超时超量的过重工作负荷之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而绝非某些个体或某些行业的个例。可能有些人会将超时工作归因于个人或行业因素,比如一些服务性或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业,必须在休息日加班,自然导致工作时间过长,而“过劳死”不过是这些行业或个体中的一些特例罢了。

  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成为理由,加班调休在劳动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如果真正得以执行,休息日加的班,自然会在工作日补回来。但是现实情况又如何呢?我们不妨看看交警任海华的工作时间表,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任海华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平均每年加班时间累计达700多个小时。如果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计,任海华的每年加班天数竟然达到87天,几乎是多上了3个月的班!这样的数字怎能不让人吃惊,而如此过度的超时工作造成“过劳死”恐怕也绝非偶然。

  当前,很多大学毕业生谋取一个职位十分艰辛。一边是劳动力过剩,一边却是大量的在职人员在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之所以使习惯性加班成为常态,恐怕与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扭曲不无关系,如果单位或企业都依照法律规定成倍给付职工加班薪酬,那么从正常的成本考量,单位与企业并不会选择成本更加高昂的个人超时工作。如果每个在职人员真的能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益,而不是不惜以透支生命来获得上级认可或是保住职位,那么习惯性加班就没有道理成为职场的常态。

  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追求人的发展,基于此,“以人为本”就必须成为这一发展的前提。而要实现这一点,既不能靠利润至上的企业,也不能靠相对弱势的职工,唯有法律和制度堪此重任,让劳动法的条款真正得到执行,让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道义和文化。制度上的保证,文化意识上的纠偏,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劳动者身心的负累,让他们活得像个人,而不是操作手甚或

机器人

  我们期待“人”的观念在全社会得以彰显,这更关乎社会与人的和谐、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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