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视点:“过劳死”背后的制度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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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11月11日晚10时,从江苏响水县人民医院传出的阵阵哭泣声,打破了周围的宁静,响水县公安局交警任海华,在连续工作了32个小时之后,因疲劳过度,导致“心源性猝死”,走完了他37年短暂的人生。 类似这位交警长期超时工作的情形并不罕见,从高校长期埋头于科研的教师,到工作时间超长的的士司机;从IT行业精英们的习惯性加班,到建筑工地民工、纺织作坊女工们
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成为理由,加班调休在劳动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如果真正得以执行,休息日加的班,自然会在工作日补回来。但是现实情况又如何呢?我们不妨看看交警任海华的工作时间表,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任海华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平均每年加班时间累计达700多个小时。如果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计,任海华的每年加班天数竟然达到87天,几乎是多上了3个月的班!这样的数字怎能不让人吃惊,而如此过度的超时工作造成“过劳死”恐怕也绝非偶然。 当前,很多大学毕业生谋取一个职位十分艰辛。一边是劳动力过剩,一边却是大量的在职人员在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之所以使习惯性加班成为常态,恐怕与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扭曲不无关系,如果单位或企业都依照法律规定成倍给付职工加班薪酬,那么从正常的成本考量,单位与企业并不会选择成本更加高昂的个人超时工作。如果每个在职人员真的能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益,而不是不惜以透支生命来获得上级认可或是保住职位,那么习惯性加班就没有道理成为职场的常态。 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追求人的发展,基于此,“以人为本”就必须成为这一发展的前提。而要实现这一点,既不能靠利润至上的企业,也不能靠相对弱势的职工,唯有法律和制度堪此重任,让劳动法的条款真正得到执行,让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道义和文化。制度上的保证,文化意识上的纠偏,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劳动者身心的负累,让他们活得像个人,而不是操作手甚或机器人。 我们期待“人”的观念在全社会得以彰显,这更关乎社会与人的和谐、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