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过马路受伤肇事司机赔七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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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2:48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一起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过马路的行人、挂倒行人的轿车、碾伤行人的公交车三方,前两者被警方认定分别承担50%的责任,但最后,并没伤人的轿车司机被法院判决负7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1日上午,璧山人陈朝明驾驶牌照为渝C36712的轿车从二郎往石桥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石新路钟表厂车站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刘加木挂倒,随后驶来的公交大客
交警认定,刘未从人行横道过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轿车司机陈朝明对路面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事故。这两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此时,刘加木向陈朝明提出平摊一万余元医疗费,遭到拒绝。向律师咨询后,刘加木发现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若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律师鼓励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多次开庭,九龙坡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朝明驾车与横穿马路的刘加木接触,致使刘向后侧倒下被公交车碾压受伤,陈、刘两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交车虽然属于正常行驶,但其车辆直接造成了刘受伤。 法院最后判决,陈朝明应负主要责任,刘加木和公交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刘加木的医疗费、误工费、续医费等合计2.9万余元由陈朝明赔偿2万余元,公交公司负担2900余元,其余5900余元由刘加木自行负担。 (见习记者杨波) 网络编辑: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