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约定承包 出事仍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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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3:2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2月11日讯(通讯员 李明君)赵某翻修自己的房屋,满以为与施工人员约定了承包事宜就可以免除在施工中的责任,然而日前平阴县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定赵某与施工人员周某等人系雇佣关系,并判决赵某赔偿周某的亲属5.7万余元。 案情:赵某与耿某、周某均系平阴县某镇农民。2005年4月,赵某因生活所需翻修房屋,自己事先购买了水泥檩条,然后与耿某协商,由耿某召集人员进行施工。4月20日,耿
赵某在诉讼中辩称,他将施工工程承包给耿某等人,耿某、周某等与他并非雇佣关系,也不是帮工,所以他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评析:该工程系赵某按日给付劳动报酬,双方对劳动时间未有约定确定的期限,周某等人所提供的劳务仅是赵某翻修房屋工程的组成部分,且属于继续性提供劳务,故应认定该工程系赵某雇佣周某等人完成,所以周某系赵某的雇工。周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应由赵某承担责任。所以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某的亲属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5.7万余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欢迎法院、检察、司法、公安等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积极为本栏目撰写稿件,提供线索。来稿请发电子邮件:dangbaorexian@163.com 传真:82886400党报热线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