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恶招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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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8:58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高淳县某镇村民张某和李某东西为邻,多年来一直相处得不错。但自从张某改建厨房后,李某对张某就产生一些意见。原来,张某在他家厨房后墙新安装了一台排风扇,做饭时的油烟都排放到李某院子里。李某向张某提过此事,张某满口答应修改,可就是迟迟不动手。李某非常生气,就想出一个法子:用垃圾堵死了张某家的排风扇,造
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表示:双方因排放油烟而引发争议,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妥善处理。李某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李某对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排污时也要考虑对他人的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直接排放。 邻里居住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但用“恶招”维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