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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43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红) 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锦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接到法院一审判决,先行垫付给电车公司11万元赔偿款。

  2004年3月29日,承租人王某到锦宏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31日凌晨,王某的朋友吴某驾驶这辆车行驶到大连市马栏广场附近时,将101路无轨电车拉线杆撞倒,车辆损坏严重,101路电车被迫全线停运长
达9个小时。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持未审验驾驶证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将承租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修车费和停驶费等。王某以车是其朋友吴某私自开走为由,拒绝赔偿。2005年1月,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

汽车租赁公司16万余元。

  正当汽车租赁公司拿到赔偿款,认为事情再与自己无关时,101路电车所属公司又将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王某、肇事者吴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1万元。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公司与承租人王某有合同约定,发生事故由王某承担责任,而吴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公司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而承租人王某则表示,吴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车开走造成事故,应由吴某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对事故负全责,应赔偿电车公司的全部损失;王某对所租车辆保管不当,也负有赔偿义务;而汽车租赁公司应预见汽车在行驶中有可能发生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应承担经营中的风险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和王某共同赔偿电车公司11万元,汽车租赁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满,称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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