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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链失踪,四“姐妹”闹上法庭法官析案:举证不能也应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49 无锡日报

  本报讯四个外来妹原本情如姐妹,却因一条金项链见诸法庭。昨据宜兴法院透露:丁蜀法庭对这起因小姐妹互相争看金项链、最后项链不翼而飞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经法院查实:屠某、李某、张某和周某都是来宜的外地打工妹,屠某、张某、周某住同一宿舍。7月23日晚,屠某在宿舍整理箱子里的衣服,在同一车间工作的李某来宿舍玩,看见屠某放在箱子的金项链,便说想看一下。屠某随即将项链递给李某,这时张某和周
某也说要看看,于是李某看过后转手交给张某,张某看过后又递给周某。

  次日,屠某忽然想起自己的项链,经和李某、张某、周某一起寻找,仍未找到,遂向丁山派出所报案,但仍未能解决。

  屠某认为此事的起因是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价值1410元的金项链。在审理中,原告屠某又申请追加张某、周某为共同被告。在庭审上,李某称当初看项链是事实,但她看后递给张某看了;张某辩称接到李某的项链,看过了递给了周某;周某也辩称,她看后又交给了李某。对此,李某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三被告互相传递观看原告的项链,当项链传到最后一个人即周某手中后,其观看后应将项链归还所有人屠某,而其抗辩将项链交给了李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将项链交给李某,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判令周某向屠某返还项链,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1410元。同时,驳回屠某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析案说:周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本案周某是最后一个看项链的人,却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已把项链归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以后经公安侦查拿项链系他人所为,那么周某可以向行窃者主张追偿赔款。(吴杏萍、储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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