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持械"讨说法"遭追打 防卫过当被判故意伤害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0:1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12月12日消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治甫)持械“讨说法”遭遇对方追打,防卫过当伤人性命被判故意伤害罪。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茂森、师文博、石洪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茂森所在的黑龙江富锦建筑公司工人,2005年7月31日上午11时与成都金盛公司工
人因工程工资纠纷发生摩擦被打后,向公司经理孙某报告,孙即电话委托张茂森召集本公司工人在公司等候,防止再次被打,当孙某从宜宾回到公司后即带领张茂森、师文博、石洪奎等工人,其中部分人持钢筋、钢管、木棒前去找金盛公司经理讨说法,当张、师、石等人走到金盛公司驻地山下半坡时,金盛公司工人用石头从山上往下扔以阻止其上山,张、师、石等工人见状后往回撤退,此时金盛公司工人路某持一把菜刀与几名民工持械从山上冲下,追上富锦公司人员猛打,打斗中路某倒地,因头部损伤至颅内出血死亡。同时师文博、石洪奎也被打伤。

  经

宜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路某系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死亡,师文博会阴部损伤属轻伤,石洪奎头部损伤属轻微伤。2005年9月5日张茂森、师文博、石洪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茂森、师文博、石洪奎为讨要工资遭到对方工人殴打,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反击,打斗中致路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路某死亡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