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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产下无右耳婴儿怒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10 南京晨报

  上医院检查、看病,总是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仪器。那么如果仪器“惹祸”,这个责任谁担呢?现年24岁的王雅(化名)是南京市人,2003年11月18日,怀上身孕的她在某卫生院建立了孕期保健手册,自怀孕25周起,王雅在某医院进行孕期检查,该医院两次为其进行B超检查,每次检查均告知胎儿无异常。去年5月19日,王雅产下一缺失右耳的男婴,夫妇俩感到莫大的悲伤。由于无法就责任及赔偿达成一致,夫妻俩将两家医院告上法院,他们认为,两家医院未按照《母婴保健法》等法规的规定及医疗常规为王雅进行孕期保健检查,未诊断出胎
儿右耳缺失,致使王雅未能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产下缺陷婴儿,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医院赔偿医疗费3453.52元、抚养费151406元、教育培养费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并判令两医院赔偿整形美容费用。

  案件审理中,卫生院辩称,卫生院是一级医疗机构,虽然对原告进行了B超检查,但只能判断出胎儿较显著的畸形。由于腹中胎儿较小且胎儿在母体中位置不同,胎儿的各部位无法完全表现,且医疗技术规范中也没有要求检查胎儿的耳朵,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则辩称,医生在对王雅的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有关规范未规定须对胎儿耳朵进行检查,所以医生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孩子的右耳属先天性缺失,与该中心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卫生部及中华医学会对于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中,认定诊断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但不包括对胎儿耳部进行检查和诊断。从本案情况分析,由于胎儿位置的原因,导致不能观察到右耳缺失的情况,不能认定该两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点评说:在某些情况下,医生主要通过医疗仪器对接受医疗服务的人进行诊断,本案中医生对孕妇所怀胎儿的监测就属一种,这种孕期检查目前被孕妇广泛采用。其实,这种监测也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这种检测的项目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这种仪器功能的限制,如本案中受胎位的限制对某些体表缺陷就无法显现;二是这种仪器检测的项目没有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医疗惯例可循。本案中,母体中的胎儿耳朵是否缺失是不是必须检测的范围呢?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仪器能够发现的症状或畸形,不管有没有部门规章等规定,均应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期待和信任。但是对于目前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所不能达到的要求,则应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应由患者自己承担。(作者:李自庆 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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