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廉署将两宗涉立法会贿选案46人移送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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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澳门十二月十二日电(记者黄鸿斌) 澳门特区廉政公署今天称,两宗发生于立法会选举前的贿选案件,廉政公署在选举结束后续予深入调查,传召了多名证人、嫌犯和多方取证后,经三个月调查全案完毕,十二日将两宗涉及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中直选议席的涉嫌贿选案件移送检察院,两案共有嫌犯四十六名,有关人士涉嫌触犯贿选罪、留置选民证罪和涉及贿选的有组织犯罪。
据介绍,今年九月初立法会选举前,廉政公署收到一立法会参选组别举报,怀疑有俗称“水客”者涉及贿选。廉署展开调查后,根据资料确信有“水客”受一些幕后者指使,向他人收取选民证和承诺给予每张选民证澳门币五百元的利益,在选举日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廉署在调查行动中检获一些相信涉及贿选活动的选民证正本,案中共有嫌犯二十八名。 另一宗案件同样发生于今年九月初,有市民亲身举报指发现有人贿选。一名张姓男子在中区一餐厅涉嫌收取他人选民证并交付澳门币三百元予一选民后,即被现场的廉署人员拘捕。随后根据线索作进一步调查,怀疑这名张姓男子受到两名在赌场从事“沓码”的男子指使,向他人收集选民证,和承诺每张选民证给予澳门币五百元的利益,在选举日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案中共有嫌犯十八名。 廉署在调查上述案件时,有人承认在选举事件中给付金钱和接受金钱利益。根据《选民登记法》及《刑法典》规定,非法留置选民证和参与人士,最高判监五年;贿选行为最高判监五年,不可缓刑;以有组织犯罪形式进行贿选活动者,最高刑罚为判监十二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