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9个窨井盖换来3年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0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连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盗窃,但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新华社电 窨井盖事关公共安全,但由于其案值不大,盗窃窨井盖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偷了人行道上9个窨井盖的被告人沈小龙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被告人沈小龙在2005年3月期间共3次盗窃连城县城关冠华小区大门口、建行门口附近、北大街工行门口、石门湖路口等地段的9个窨井盖,卖给塑料回收公司和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小龙盗窃人行道上的窨井盖的行为,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酌定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被告人明知盗窃的窨井盖是交通道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盗窃井盖后,将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不安全的实际后果,仍放纵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难以控制这一属性,故足以认定这一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