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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转基因案又闹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3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徐进吴蓉)上海农科院的一纸复检报告,使得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雀巢产品含转基因成分一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原告、消费者朱燕翎败诉。但今年朱燕翎卷土重来,这一次她依靠由德国权威鉴定机关处获得的鉴定报告,再次将雀巢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记者了解,去年朱燕翎曾以雀巢巧伴伴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为由,状告雀巢公司。在上海二中院的指定下,上海农科院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2003年12月17日复检报告结论为:
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二中院据此判决朱燕翎败诉。二审中,上海高院认为,上海农科院第二次采用的检测方式是目前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具有现实性和规范性,因此,终审维持原判。昨天,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代表她宣读了诉状,称根据德国权威鉴定机构的检验,雀巢巧伴伴中确实含有转基因成分。由于转基因产品可能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根据《消法》规定,雀巢公司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警示。但遗憾的是,雀巢公司故意隐瞒了上述情况,造成原告购买了该产品。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雀巢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故原告方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请求雀巢公司和联华超市对朱燕翎购买的雀巢巧伴伴产品予以退一赔一(共计16元);请求雀巢公司和联华超市停止侵权,并在相关产品上标注说明含有转基因成分;本案诉讼费由雀巢公司和联华超市共同承担。由于朱燕翎方最重要的证据———来自德国基因时代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是当庭递交的,雀巢公司和联华超市对这份证据拒绝当庭质证。此外,雀巢公司表示,原告购买雀巢巧伴伴,其目的在于诉讼而非消费,因此不属于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联华超市也表示,他们销售雀巢产品前,对于该公司的身份尽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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