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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做买卖的楼房要交“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39 锦州日报

  张先生家有间临街门市房,前不久,凌河国土分局给他下达了一个通知单,要求其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需交纳土地年租金,同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过期不办理的还要处罚。张先生家的门市房以前都是出租给别人经营,所以他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通知,看了之后,总觉得有点问题应该弄明白,他家楼上的5层住宅都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而只有他一家接到了,是不是乱收费。于是,他找到凌河国土分局进行咨询。

  近日,有很多市民到国土部门咨询和询问,土地年租金是不是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什么做买卖的用地收,不做买卖的用地不收。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土地年租金是土地租金按年的收缴,土地租金不是取消的行政乱收费。现在,除了企业改制也要收缴外,只有做买卖的用地收缴,不做买卖的用地不收。根据辽国土资函发(2005)58号《关于执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租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据悉,《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和《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也规定:“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国有土地有偿收益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国有土地有偿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的重要财力来源,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居民住宅用地没有收缴土地年租金是因为没有改变政府所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用途,[锦政发(2005)43号]文件也没有规定收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除纯军事用地、交通能源用地和公共事业用地外,其余用地都应该有偿、有期限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据记者了解,国有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收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或不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违法占地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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