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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恶警”李光兴因索贿被加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1:00 云南日报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王树红案”中刑讯逼供使王树红致残的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光兴受贿罪名成立。

  此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一审时,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光兴受贿数额未达犯罪标准,遂判决受贿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宣布后,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也提出上诉,要求宣告无罪;原案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树红也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附带民事判决,让3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光兴在索要受害人款项时,已不是案件承办人,且在索要时,而是对王某某称交钱放人,这证实其主观上具有索贿的故意。李光兴虽然在办公的地点及办公的时间,收取被害人款项,但本单位领导和其他同事并不知情,这仍然是私下秘密收取。而其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收条,是盗用单位名义,以合法形式掩盖其受贿的非法目的的个人行为,其本质是索贿。故认定李光兴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李光兴有期徒刑1年,与此前犯刑讯逼供罪判处的1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终审判决同时维持了对刘自春、卢梁甲的判决,驳回了王树红对3被告人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报通讯员 吴锡章 杨健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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