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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人伪造身份证买摩托撞人逃逸 卖车人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2:14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男子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从一人手中购得摩托车后肇事逃逸。后者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卖车人又将原车主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003年9月24日夜11时许,一男子驾驶摩托在迎湖饭店附近,将横穿马路的市民施某撞倒,肇事者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医生诊断,施某腿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
定,施某构成10级伤残。为此,她花去了一笔医疗费用。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发现肇事车主为崔某,事发前,他已把车卖给了石某,而后者又将车卖给了“赵某”。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赵某”负事故全责。

  不久前,施某将崔某、石某一起诉至玄武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99万元。

  庭审时,被告崔某辩称,事发前,他已摩托车卖给了石某,他已不是车主,事故的发生与他无关。被告石某辩称,他买了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赵某”,他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石某还提供了“赵某”的身份证、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均是伪造,目前下落不明。另外,崔某、石某、“赵某”间的摩托车买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的批复》等有关规定,法院判令肇事车的实际控制人石某赔偿施某损失5.8万余元。

  此案生效后,日前,石某又将崔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施某损失的30%。原因是,他们在上一个案件审理期间,签订了一个承担赔偿份额的协议,其中,崔某赔偿30%,石某赔偿70%。

  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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