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荷露苑”酒吧血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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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2:59 兰州晨报 | |||||||||
三名防卫过当者各领其刑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一位赵姓男子在2004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一位蔡姓女子打电话叫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荷露苑”酒吧去为一起争执讨“公道”,没料到,赵姓男子等人在教训别人时,自己却被该酒吧的顾客和服务生打死。
12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防卫过当判处“荷露苑”酒吧顾客王磊、王勇江有期徒刑3年,判处酒吧服务生吴勇民有期徒刑2年。 法院认为,蔡某因琐事与服务生吴勇民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打电话叫人,致使事态扩大。赵某等人并非争执的当事人,到达酒吧后又首先打人,挑起事端,过错明显。 而服务生吴勇民以及顾客王磊、王勇江针对不法侵害,依法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出现明显过当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磊、王勇江、吴勇民有期徒刑3年、3年、2年,并赔偿赵某亲属的有关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