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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中途生变故 合同书一夜成废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3:1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12月12日讯(记者 徐鹏)家住临淄区的李先生2002年6月买了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委会559平方米的荒废土地附加3间土房用来经营,并一次性足额交付了89440元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后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现在,这些营业房却被说成是非法占地。

  合同书成废纸

   据李先生介绍,这块地在杨坡路,当时他一次性足额交付了89440元土地使用费,并与居委会签订了《杨坡路土地长期使用合同书》,2002年11月11日在临淄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他在这块地上盖了两间新房子。

  今年11月29日,李先生突然接到临淄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块地上建筑房屋是违法占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76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6480元的罚款。李先生拿着处罚通知书找到单家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遭到拒绝。

  李先生说:“花了8万多元钱买来这块土地,一夜之间却成了非法占地,这可怎么办啊?”

  居委会:与我们没关系

  12月9日,记者在李先生家看到,《杨坡路土地长期使用合同书》上第5、第6条表明,乙方(李先生)在2002年6月8日一次性向甲方(单家社区居委会)足额交完土地使用费89440元后,获得杨坡路559平方米荒废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权。

  当日14:00,记者来到单家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一名姓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李先生确实交了8万多元从居委会购买了永久性土地使用权,但他同时表示,合同是居委会与李先生签的,但是罚款通知书是临淄区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业户应该与国土资源局协商处理,此事与居委会无关。

  沿街建筑是违法建筑

   记者来到临淄区国土资源局,宣传监察科一工作人员介绍说,杨坡路上的沿街房都是违法占地,必须按规定罚款并恢复土地原貌,把土地退还居委会,至于业户和居委会签订的合同和公证书,需居民和居委会协商处理。

  3年前就责令拆除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底,临淄城管大队(现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执法局)就下发通知表明,杨坡路附近的营业房是违法建筑,责令居民拆除。在杨坡路上经营的李先生等人,接到责令拆除通知书后,就已经知道杨坡路上所建系违法建筑。

  李先生等沿街商户认为,自己手中有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还有公证部门的公证,这就是合法经营的有力证据,因此拒绝拆除。城管大队的通知始终未能够得到执行,问题就一直延续了下来。

  但这事到什么时候才能圆满解决呢?李先生为此很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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