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后来哪儿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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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3:48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赵杰)在一次学校联系旅行社组织的果园采摘中,一位老师不慎丢失了手机,一名同学恰巧捡到该手机并将手机交给了导游小姐。当丢手机的老师向导游小姐索要手机时,却遭到拒绝。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了直接证据所证明的导游拿走丢失手机一事,一审判令导游返还手机,旅行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今年10月12日,刘先生所工作的学校联系本市某旅行社组织学生去青光农场采摘,旅行社委派李某担任导游。在采摘期间,刘先生不慎将手机弄丢了。其后,一名同学捡拾到一部手机,并将手机交给了导游小姐李某。在该同学将手机交给李某的过程中,还有其他几位同学在场。 刘先生在发现手机丢失后开始寻找。捡手机的同学的班主任告诉刘先生,有一款与刘先生所描述形状颜色一样的手机已被同学交到导游手中。刘先生转而赶紧找到导游,向其索要,不料遭到拒绝,由此成讼于法庭。刘先生状告某旅行社和李某要求返还手机。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诸多证据,包括捡拾手机同学的证言、几位在场同学的证言以及班主任的证言,证明同学将所捡拾的手机交给导游,而导游称又将手机交给单位领导一事。 法庭上,被告某旅行社辩称,被告李某是临时帮忙的导游,与旅行社无任何关系,而原告丢手机也是他自己的问题,与旅行社无关。并称,被告李某没有将拾到的手机交到旅行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而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没有拾到手机,并提供证人作证,证明她从果园出来后原告才进去,所以不存在捡拾手机的可能,故也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焦点是捡拾手机的同学是否将拾到的手机交到了被告李某手中。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已充分说明,捡拾手机的同学所拾到的手机为原告所有,并将手机交到了被告李某手中。被告李某的证人虽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没有和原告在同一场合出现,但该间接证据仅是推测,推翻不了原告所举出的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而,原告所举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李某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将手机及时返还原告。被告某旅行社委派李某担任此次活动的导游,双方形成雇用关系。因而,被告某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手机一部,如不能返还手机,便返还人民币2680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