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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遗失承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3: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诸达鹤

  钟先生为其母亲办寿筵,专门请来摄影师摄像,没想到,摄像机最终神秘“蒸发”,并由此引出一场保管官司。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钟先生赔偿摄像机的损失费5800元。

  今年9月22日是钟先生母亲八十大寿,为留下这大喜的瞬间,钟先生出钱请来龚先生为寿筵现场摄像。当寿筵散席时,为使部分前来祝寿的客人尽兴,钟先生请他们再去KTV娱乐,并叫龚先生携带摄像机一起前往摄像。

  由于龚先生来时骑的是助动车,出于安全考虑,他就将摄像机连同机箱,一起托交给已坐在出租车上的钟先生携带,钟接受后,又将摄像机箱交给另一名姓万的人,然后一同坐上出租车前去KTV。

  到达目的地后,待出租车离去,龚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摄像机箱被遗忘在车上。之后他与钟先生多次到出租车公司查找,但均无结果。事发后,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龚拿出摄像机发票,要求钟先生折价赔偿摄像机损失费5800元。

  钟先生断然予以拒绝,其理由是,龚提出由出租车携带摄像机后,他转手又将摄像机交给了姓万的人,龚没说由他保管。到了KTV后,是姓万的人将摄像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现在摄像机“蒸发”不能怪他。

  摄像机“蒸发”,为啥法院判钟先生赔?法官介绍说,钟先生提供的证据,并未对双方争议焦点作出具体证明。龚先生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将摄像机交给了钟,但是其提供的旁人目击等间接证据,客观上反映了钟保管摄像机的事实,符合常理,因此可认定其对本案的证明效力。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指出,钟先生将摄像机遗失在出租车上的行为,是对委托物品的保管不善。由此导致保管物遗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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