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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于矿难妻子不知情 矿主与他人签赔偿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3:58 生活报

  2004年4月,我省鸡东县一煤矿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矿主在未通知死者的妻子和孩子的情况下,和死者其他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事后才得知消息的死者妻子多次向矿主、亲属索要赔偿金都没有结果,最后要起诉煤矿时,又遇到该煤矿相关手续不完备,没有诉讼主体的困境。

  自由恋爱结为夫妻

  “我女儿的状况现在让我们很担忧,最近她精神恍惚,脑子总忘事,真怕她走丢了 。”11月15日,遇难矿工于长全的妻子孙洪玲原定于当天从吉林省的亲友家返回牡丹江与记者见面,但等到了下午她也没有回来。孙洪玲的父亲孙玉廷非常担心女儿的安全。

  孙玉廷说,这一年多来,无论矿上还是女儿的婆婆家都不给个说法,连她丈夫的死亡证明都不给看,女儿心里始终憋着一口气。

  据孙玉廷讲,他的老家原来在林口县,和于长全家是邻居,两家关系处的不错。后来他家搬到牡丹江市,孙洪玲与于长全保持着来往,并确定了恋爱关系,1996年两人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真真(化名)出生。

  婚后,孙洪玲一家和婆婆一起生活,于家不太富裕,孙玉廷前些年还资助过他们做些小买卖。真真懂事后被孙玉廷接到了牡丹江,并在那里上了幼儿园。

  丈夫遇难妻子却不知情

  2004年,于长全来到与林口县相邻的鸡东县打工,在一家名叫哈达镇先锋村一井的私营煤矿挖煤。今年4月初,孙洪玲一人回到牡丹江的娘家看孩子。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这一走竟再也没见到丈夫。

  孙玉廷回忆说,2004年4月19日于长全在井下作业时,遇到塌方事故,送到

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时还有一个工人受伤。于长全出事的前后几天,在牡丹江的孙洪玲曾感觉到莫名的不安,于是在4月22日回到林口县的家中,但婆婆当时并没有告诉她于长全遇难的情况。第二天,孙洪玲又回到了牡丹江。过了几天,孙家在林口县的一位亲属给孙玉廷打来电话,告诉他于长全遇难的消息。

  当孙洪玲和娘家的亲属再次赶到林口县家中时,婆婆才告诉她于长全是被砸死的,遗体已经在4月21日火化了。

  8万抚恤金一分没得到

  丈夫突然死亡,为啥不通知妻子,还故意隐瞒?面对既悲痛又气愤的孙家,孙洪玲的婆婆没有正面回答。接下来,当孙洪玲到矿上讨说法时,令她大吃一惊:矿主赔付的8万元抚恤金已经被人领走了。

  原来,在2004年4月21日,于长全遗体火化的当天,于长全的姐姐和大伯与哈达镇先锋村一井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商定,煤矿一次性赔偿于家8万元,并承担死者的丧葬费。当天于家就拿到了全部抚恤金。

  孙洪玲随后向婆婆索要自己和女儿的那部分抚恤金时,婆婆说8万元是她自己应该领的那一部分,孙洪玲和孩子的那部分到矿上去要。孙洪玲又找到矿上,但矿主说,8万元抚恤金已经包括妻子和孩子的那部分了,让她回去自己去分,别的不管。虽多次索要,但最后孙洪玲还是无果而返。

  11月16日,记者赶到林口县,见到了孙洪玲的婆婆崔玉英和于长全的姐姐于长娥。两人承认当时领走了8万元抚恤金。“儿子出事后,我们想通知孙洪玲,但不知道她娘家的电话,也联系不到她。”崔玉英说,自己给儿子结婚欠下一万多元外债,儿子一家过日子还欠了很多债,她领回来的钱基本都用于还债了,不管谁领了,都得先还债。而孙玉廷告诉记者,于长全和孙洪玲过日子并没有欠下那么多外债。

  鸡西市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柴彬说,按照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婚姻一方的遗产,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孙洪玲的婆婆单独把这笔抚恤金领取支配,侵犯了孙洪玲和孩子的继承权。

  煤矿证照过期起诉遇困难

  孙玉廷告诉记者,后来经过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于家给了他2.5万元钱,说是作为真真的抚养费。孩子的钱给了,但孙洪玲还是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让孙洪玲更加气愤的是,当她把事情投诉到煤矿管理的多个相关部门时,得到的答复都是:既然煤矿都赔钱了,就不要再找了。无奈,孙洪玲准备把煤矿告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想到这一最后的

维权途径也遇到了困难。当孙洪玲委托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查取哈达镇先锋村一井的相关证照时发现,该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都早已过期作废。

  11月16日,孙洪玲当时聘请的鸡西市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柴彬告诉记者,煤矿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死者的妻子和孩子不知情,也没有在场,而在这种情况下把抚恤金只支付给了死者的其他家属,煤矿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向其主张权益。但这家煤矿的证照已过期,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打起官司来要遇到许多程序上的麻烦,后来孙洪玲放弃了诉讼。

  事发煤矿处在整改阶段

  11月17日,记者来到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村一井,该煤矿的竖井井口堆放着几堆煤,有六七名工人在院子里走动。记者的到访引起一男子的警觉,他走过来说,这个煤矿已经不生产了,那些煤是别人临时放在这里的,矿主陈会民不在矿里。

  记者随后拨打陈会民的手机,接通后记者表明想了解一下于长全

矿难的抚恤金支付问题,陈听后显得很不耐烦,只是说钱都给完了,别的就不管了,然后就匆忙挂断了电话。

  在鸡东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记者提出要了解哈达镇先锋村一井的情况,局长韩刚对此非常重视,找来几位相关负责人。

  总工程师李金洲说,哈达镇先锋村一井原来是竖井小煤矿,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该矿已被列为整改待验收矿井。他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99处未验收小煤矿验收的请示》文件,该文件是鸡西市政府2003年10月报给省政府的,哈达镇先锋村一井列在99处待验收矿井名单中。李金洲说,该矿现在还在整改阶段,目前还没有验收合格,这期间只可以进行安全设施的整改施工,不允许生产煤炭。

  在另一工作人员拿来的哈达镇先锋村一井技术档案资料里,记者看到该矿的《采矿许可证》为2000年9月颁发,有效期到2002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为1999年10月颁发,有效期到2002年10月。局长韩刚说,煤矿整改期间,一切手续停办,所以其证照都已经过期,这期间如果煤矿擅自生产属于违规。

  启凡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人身损害造成者不能因为证照不全、撤销或逾期而免除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遗产,它的受益人应该是受损害一方的家庭成员,社会家庭是以户为单位的,这意味着家庭成员的范围可能很小,包括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的父母等,而遗产的继承人范围则很大。

  在本案中,遇难矿工的妻子是当然的赔偿金领受人,其他人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领取赔偿金。现在,遇难矿工的妻子可以向事发矿井控制人提出领取赔偿金的要求,如事发矿井控制人以赔偿金已被领取而拒绝给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事发矿井控制人可以向赔偿金的实际领取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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