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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诬强奸入狱6年续:要求国家赔偿设立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5: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青年被诬强奸入狱6年续:要求国家赔偿设立基金
本报曾报道“王俊超案”的部分版面。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王俊超案”有新进展:昨天下午,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入狱6年,而后被再审宣告无罪的王俊超及其家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数额不菲的刑事赔偿及补偿。其中,王俊超提出的刑事赔偿及补偿共计五项,其父母王德昌和王富兰提出了四项刑事赔偿。

  案情回放

  1999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王俊超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随后,王俊超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

  2005年8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王俊超无罪,王被当庭释放。

  2005年10月,承办“王俊超案”的禹州市两名民警被新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报于8月29日A07版、8月31日A11版、10月29日A09版分别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被还以清白3个多月后,王俊超及其父母提出了巨额国家赔偿的要求。

  “相信法律会给我合理弥补”

  昨天上午,王俊超在禹州的家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

  “虽说我无罪释放3个多月了,但还是不愿意出门,经常头疼欲裂,做噩梦。”王俊超的声音听上去很疲惫。

  当记者问他为何在无罪释放的3个多月后才提出索赔时,王俊超说,长达6年的冤狱生活使他无法一下子适应自由的社会生活,令人难以启齿的屈辱罪名给他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刚出狱时,我竟然忘记了以前经常驾驶的三轮车咋开,也不会选电视频道,更不会打手机”。王俊超说,3个多月来,他一直在努力适应自由的生活。他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会给他6年冤狱一个合理的弥补。

  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亚飞认为,按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后者有权请求赔偿。

  人身自由损害索赔受关注

  在王俊超的刑事赔偿(补偿)申请书中,他按照“三倍”日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提出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

  关于王俊超申请的羁押期间的无偿劳动补偿问题,曾为王俊超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张军杰和申改红说,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参加劳动,这是他们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是必需的。“王俊超在服刑期间,不但能遵守监规狱纪,而且积极参加劳动生产,由于其超常的付出,曾得到过减刑一年的刑事奖励。并且,服刑罪犯为国家进行的劳动在现阶段是无偿的。”他们认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无偿劳动进行补偿是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

  要求在两地恢复名誉

  除了提出巨额国家赔偿,王俊超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在案发地禹州市和服刑地新密市的媒体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6次的请求。

  “这个案子的错误判决,给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个羞辱的罪名让我和父母在家乡抬不起头,我们受到的精神创伤是永远也无法愈合的。”王俊超说,正是由于一审的错误判决,使得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长达6年之久,这对被害人也是不公平的。“我真的希望司法机关能坦诚地向社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我6年来精神上受到的创伤,而且也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司法机关有错必究的司法权威。”

  欲设基金回报社会

  记者问王俊超“得到这笔国家赔偿款后有何打算”,王俊超说,从申诉至无罪释放这数年来,自己得到了众多好心人的关注和无私相助,“我们几辈子也报答不尽这么多好人给我的帮助和爱护”。王俊超说,如果最终得到预期的国家赔偿额,他想设立一个基金,专门为有类似遭遇的人提供帮助。

  相关链接

  200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200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为63.83元。

  记者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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