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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进店经营需“上贡” 工商查处不平等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05 宁夏日报

  银川市一家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酒店,为了牟取利益,向为其提供酒水、饮料、调料等货物的供应商收取进店费、店庆费,否则供货商的商品就别想摆上该酒店的货架。近日,该酒店的这种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一分局查处。

  经工商兴庆一分局执法人员调查,今年初以来,该酒店对想成为该酒店供应商的商家提出交纳进店费及店庆费的要求,并与5家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供货
商在向该酒店供货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进店费、店庆费,费用的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物品。经进一步调查,截至今年9月底,该酒店共向5家供货商收取进店费、店庆费2万元,收取的物品有各种精品酒、宴会醋、餐巾纸,物品折价金额4864元。

  该酒店的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兴庆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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