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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40万只赔5万车辆交易价格是理赔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红) 张先生为一辆二手车投了40万元保险,出险后因理赔数额有争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损失5万元,返还保费3000余元。

  去年初,张先生以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进口轿车,随后又花20万元将车修缮一新。半年后,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保单,期限一
年,交纳保费7000元。

  今年2月21日晚,张先生驾驶这辆轿车发生车祸,导致车辆损坏严重,无法继续使用。交警部门认定由张先生负全责。出险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单上约定的车损险保险金额40万元给付理赔金,对方拒绝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普兰店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张先生购车时的费用为5万元,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损失5万元,返还部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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