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莽撞青年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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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55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谷萍 通讯员余小俐) 在人们的意识里,交通肇事罪应是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后才会触及到的一个罪名。但在四川省成都市打工的吕长军,在“驾驶”自行车将行人撞死后,近日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9月14日下午,吕长军骑着刹车不灵的自行车,后座上不仅坐着自己的妻子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通过调查认定,吕长军明知所骑自行车刹车不灵还上路行驶且超宽载物,终因车速过快将行人徐某撞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吕长军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徐某负次要责任。锦江区检察院据此以吕长军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