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女童构成杀人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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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2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梁宗 记者 陆一波)董剑峰在24路公交车车站持刀将一名4岁女童刺成重伤(5月26日本报曾予报道),昨天被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5月25日7时许,董剑峰为报复女童母亲,持刀来到公交24路车站,将女童丽丽刺伤。事后,董剑峰被周围群众制服。
法院认为,董将上述行为施加于一名年仅4岁的幼童,其杀人故意显而易见。虽然他仅刺了一刀,但非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受到他人制止无法继续。据此,法院确认董剑峰的行为为故意杀人未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