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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子不是大义灭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37 云南日报

  法律人士热论村民具结联名家庭侵害应该寻求司法救济

  昨日,本报B6版报道《伤心老父雇凶杀死“忤逆子”》一文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认为老父亲杨思明等人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大义灭亲。在开庭审判的当天,当地数百名村民为此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此,一些法律专家和律师就此事发表了看法。无论任何人,只要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求
从轻处罚,这不是减轻处罚考虑的因素。

  法治社会不主张大义灭亲

  律师马军说,这件事不能等同于大义灭亲。历史上人们用善恶来区分好人、坏人,善良的父母杀死不孝的儿子,不仅不会被追究责任,反而可能受到赞扬。但现在已是法治社会,公民的生命权不容侵犯,包括父母也不能剥夺子女的生命。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大义灭亲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确属大义灭亲量刑可从轻

  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鑫说:“大义灭亲语出《左传》,大意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出台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行法禁止行私刑施家法

  戴鑫说,近年来类似本案对违法犯罪的亲属“行私刑”、“施家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仅泰州地区去年就发生4起。这说明,这种事件不是个别现象。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思明是被害人杨燕平之父,在犯罪嫌疑人杨思明的示意下,犯罪嫌疑人杨思伟、杞剑青对劣迹斑斑的杨燕平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从中国传统伦理和价值观出发,在情理上犯罪嫌疑人杨思明的行为值得同情。一个不孝的逆子对家庭、亲友、社会造成的伤害在得不到有效制裁或救济的情况下,作为弱者的犯罪嫌疑人杨思明只有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对一再侵犯家人和社会的儿子采取极端措施,为家人、亲友和社会除去一害。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我们的传统和文化是鼓励的。

  检举亲人是合法大义灭亲

  但是,毕竟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在合法的途径下行使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和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而不是通过私下手段解决。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现行法律不承认“家法”,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如果发现自己的亲属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检举,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才是合法的大义灭亲。

  当然,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大义灭亲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定罪处罚。

  联名具保不能作减刑依据

  云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本案中,杨思明等人的行为是一种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当地村民认为被害人不学好,恶习很多,他为了筹集毒资,吸食毒品,还曾经提刀追杀亲人,他有今天的下场,是罪有应得的。在开庭时,当地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这不是减轻被告人罪行的直接证据,法官在量刑时,可以参考其他的一些旁证,对被告人作出适当量刑。像这样的案件,在其他城市也发生过,联名请求对某个被告人从轻处罚,但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有被法院采纳的,也有被法院否定的。

  丁强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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