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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二例摄影家控告摄影作品被侵权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40 兰州晨报

  我省第二例摄影家控告摄影作品被侵权案开庭

  索赔50万侵权方只愿赔2400元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我省第二例摄影家控告摄影作品被侵权案,12月13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该诉讼的是摄影家梁剑拍摄的《水车大观园远眺》被甘肃
省集邮公司出版发行的《中国水车之都·兰州》集邮册使用,梁剑认为该公司未向其说明,也未征求他的同意,未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构成恶意侵权,索赔50万元。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甘肃省集邮公司对侵权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调解没有成功,法庭将合议后宣判。

  在法庭上,甘肃省集邮公司承认造成现在这个局面,只是因为工作失误,并再三向梁剑赔礼道歉,但是按照有关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只赔偿2400元。

  众多省内摄影家就此案纷纷表示,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状必须终止,必须尊重著作权人及著作权。

  据悉,这是继两年前摄影家辛国英的作品《太平鼓》被某公司侵权而诉之法庭后,甘肃省第二例摄影家控告摄影作品被侵权案。而该案件的被告甘肃省集邮公司,目前又相继被摄影家廖斌、牛恒立、桑志青、刘瑞祥等4人因其摄影作品被侵权而起诉。连线律师12月13日,记者独家采访了梁剑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延君,他向记者阐述了该案件索赔50万元的理由。

  裴律师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获得报酬权。该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行为,并非是常见的单独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赔偿额只要不超过50万元,都是合法的。

  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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