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理解不签合同的窘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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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老板跑了,305名工人求偿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倪斌鹭 心齐)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前天上午,集美区法院对这一法律难题做出了肯定的判决,305名工人因此获得167万元。
这305人原来都是一电器公司的职工,2005年后,公司没再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工人还继续领工资。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突然“蒸发”,公司无人管理,停产倒闭。激动的工人要求领到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 劳资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集美区法院认为,得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法官的观点是,未签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在当时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不敢坚持要求签合同的窘迫处境可以理解,不能因此让劳动者丧失经济利益。否则,会助长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正之风。(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