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告“台尚”证据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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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4:23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卫建萍记者宋宁华)因为感觉对方在产品包装、装潢方面与自己的产品相似,广东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将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证据不足,日前,市一中院判决,没有支持徐记公司的诉请。 2001年7月、2003年8月,徐记公司分别在其生产的草莓酥、蜜桃酥两种产品上开始使用特有的装潢图案,后又作调整。去年,公司发现台尚公司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草莓酥、
但台尚公司辩称,自1997年就已开始生产草莓酥、蜜桃酥等包馅酥食品,并设计制作了包装、装潢。目前使用的包装是在当时的基础上沿袭修改而来,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对双方的产品发生误认。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是对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或模仿。徐记公司证据尚不能证明草莓酥、蜜桃酥产品是知名产品,因此,它认为台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