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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救助行为受肯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4:36 今晚报

  本报讯 五名职专学生在河边玩耍过程中,三名男生下河游泳,其中男生丁丁腿抽筋后呛水。此时,男生姚姚游向丁丁施救,在路人帮助下,丁丁最终幸运获救,而姚姚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姚姚的父母将丁丁、丁丁的父母以及水利局、施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以姚姚为救丁丁牺牲生命、丁丁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经济补偿,水利局以及施工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经审理,今天上午,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丁补偿二原告人民币8万元
,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给付义务,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水利局及该河道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原告:几被告理应担责

  二原告诉称,他们的儿子姚姚与丁丁是本市某职专的同学。今年6月1日12时30分许,姚姚与丁丁等同学到河西区长泰河游泳,游泳过程中,由于丁丁溺水,生命垂危,姚姚奋不顾身游向丁丁,将丁丁救起,姚姚却由于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丁丁的家长一直未与姚姚父母联系过,对姚姚救助其子身亡一事置之不理。为此,姚姚的父母认为,姚姚舍己救人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表扬,丁丁及其监护人应对姚姚的行为给予补偿;此外,水利局及施工单位对长泰河没有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对姚姚溺水身亡也应承担责任。据此,姚姚父母将三方一并诉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姚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计39万余元。

  丁丁:姚姚溺亡与我无关

  被告丁丁辩称,二原告所称发生这次事件的时间和地点属实,但他对二原告之子姚姚不幸溺水身亡的后果不负赔偿义务,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丁丁称,姚姚是酒后游泳的提议人和组织者,该后果应由其自负,而与同行的丁丁无关。丁丁认为,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不能证明姚姚是为救助丁丁而溺水身亡的。丁丁曾向公安机关说过“姚姚把我往上抱了一下”,但是这一说法,如与一证人证言相结合进行分析判断,则会得出全然不同的结论,根据其证言可见,姚姚当时确实有救助丁丁的想法,但是由于其自己未施救前已经呛水,所以行为不能,即并未起到实际的救助作用。姚姚在河中间曾停住不动,此举极大的可能性是其本人的身体当时亦有不适感,这就从体力状况方面决定了他对丁丁施救不能。不能仅凭后来发生的丁丁幸运保命、姚姚不幸溺亡的结果,便武断地判定姚姚是救人者、丁丁是被救者。丁丁向公安机关陈述作证时,尚处于惊魂未定、神志不清的状态,所以,从其在水中的感知到上岸后的陈述,均不准确。丁丁是一位老人用竹竿与他人一起救上岸的。

  第三人丁丁父母表示与丁丁的意见一致。

  水利局:我非主管部门

  被告水利局辩称,二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赔偿一案的被告,其主体是错误的。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事实上长泰河一直作为排水河道,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故市水利局不是排水河道的主管部门,不是该案的被告,当然也不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施工单位:职专学生应知河道不能游泳

  被告施工单位辩称,长泰河是天津市区内的二级河道,其单位是代建单位,由于该河道改造工程尚未竣工交验。长泰河改造工程,各种施工标志现场均有,但由于施工战线长,姚姚救人溺水的地方未必有标志,他们认为属正常合法施工。姚姚系职专学生,应该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父母更应嘱咐其子不能到危险地方去,因此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天津市的一、二级河道不能游泳属一般常识,如姚姚因救人溺水身亡,应由受益人承担姚姚父母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其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之子确向丁丁施救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法院认定:二原告之子姚姚与被告丁丁系同学,6月1日中午,姚姚与丁丁及同学程某、左某、张某在一起吃午饭,其间姚姚、丁丁均喝了啤酒,饭后姚姚提议去长泰河游泳,其他人均同意。姚姚第一个下水游泳,程某第二个,丁丁第三个,另两个女同学未下水,三人游泳时均赤裸上身,下身穿校服长裤。丁丁在游泳过程中腿部抽筋发生危险,岸上女同学忙喊救人,姚姚游向丁丁施救,将丁丁救助到靠近岸边,后闻讯赶来的王大爷用竹竿与他人一起将丁丁救助上岸,姚姚溺水死亡。

  被告丁丁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在诉讼期间年满18周岁,事发后被告丁丁及亲属不承认救助行为且未对姚姚亲属表示过谢意。被告施工单位不承认有责任,庭审后向二原告表示慰问并捐助人民币1万元已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丁丁及在场同学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姚姚在丁丁发生危险时实施了救助行为。这种救助行为是一种应予肯定评价和道德上褒扬的行为。丁丁的被救助与姚姚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丁丁是救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其应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救助人。但是,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市区敞开式河道游泳可能会发生危险是职业学校学生应知的常识,姚姚是游泳的提议者,饮酒后下水且穿着长裤,对潜在的危险应有所注意。被告水利局作为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其对二原告之子姚姚在长泰河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没有管理失当之处,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长泰河施工单位并非由于施工中的不当造成姚姚的溺水,因此,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其从道义上捐助二原告人民币1万元应予肯定。第三人丁丁父母作为被告丁丁的原监护人,在丁丁不能支付补偿金时,二人应承担给付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丁丁补偿二原告人民币8万元。被告丁丁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补偿二原告时,不足部分由第三人丁丁父母承担给付义务,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水利局及该河道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孙启明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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