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强奸犯因指控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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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6:58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2月14日电(任硌、李照彬)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双强奸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宣判被告人刘文双无罪. 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02年7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文双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关帝村8社蒋某某家,强行将王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拉入卧室,不顾王某某
原判认定,王某某丧夫后与公婆蒋某某共同生活。2001年11月,经人介绍王与被告人刘文双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2月开始同居,期间,刘在外做生意,王负责帐务管理。2002年7月22日,刘文双将王某某接到其公婆蒋家中,当晚吃饭时两人发生口角,王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刘则要求王偿还两人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并给自己打欠条,随后双方发生抓扯,王到其亲戚家住宿。次日清晨6时许,刘打电话要王回蒋家解决问题,王回来后与刘在王卧室发生性行为,之后王从卧室走出大喊刘将其强奸,并于当日上午8点10分向魏城派出所报案。11时刘文双被游仙警方留置拘留。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刘文双无罪,宣判后游仙区法院提出抗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论证。法庭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所举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文双发生过性关系,而没有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刘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所致。故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双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