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量饮酒醉死家门 法院判决酒友担责一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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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9:00 青岛新闻网 | |||||||||
青岛市民陆某在与三位朋友喝下4扎啤酒后,醉死在自家楼下。喝出了人命,也喝出了一场官司。昨天,青岛市北法院判令与陆某一同饮酒的两位朋友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的10%,即24650余元。 2004年10月2日晚9时许,陆某应朋友王某、陈某之约,并由他们开车接到一处烧烤店喝酒。晚上10点多,酒“足”饭饱后,各自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陆某被发现躺在自家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有清醒认识,而其本人不控制酒量最终死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通讯员徐斌记者崇真) 责任编辑:林彦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