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救落水同学身亡 死者父母状告获救人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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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0:40 城市快报 | |||||||||
本报曾于今年6月2日以《为救落水同学少年沉入河底》为题,报道过少年姚某某为救助同学丁某某而不幸溺水身亡的事件。日前,因不满获救的丁某某一家对此事置之不理,遇难少年的父母将获救少年丁某某告上了法庭,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40万元。 昨日,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丁某某及其监护人补偿原告人
审理过程中,当事双方就丁某某是否是由姚某某救上岸的事实产生争议,原告坚持是自己的儿子姚某某在救丁某某时溺水身亡,而被告丁某某一方则认为姚某某并没有救助丁某某,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溺水身亡。 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之子姚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是同学,今年6月1日下午,姚某某与丁某某及另外3名同学一起吃午饭,其间姚某某及丁某某都喝了啤酒。饭后,经姚某某提议5人去了长泰河游泳,姚某某、丁某某及程某3人下了水,另两名女生未下水。丁某某在游泳过程中腿部抽筋发生危险,岸上两名女生喊救人后,姚某某就游向丁某某并将其拉到靠近岸边,闻讯赶来的附近居民王某某等人用竹竿将丁某某救上岸,姚某某沉入河底溺水死亡。 事发后,被告丁某某及其亲属不承认姚某某的救助行为并且没有对姚某某的亲属表示过谢意。 法院认为,从警方对被告丁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认定,姚某某在丁某某发生危险时实施了救助行为,而丁某某是救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救助人。姚某某对于到市内敞开式河道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应该有能力注意的,所以被告天津市水利局对事故没有管理失当之处,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并非由于施工中的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均不需承担责任,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庭镜头 姚某某的父母很早就来到了法庭,开庭前,二人一直很沉默,脸上也没有什么表情,似乎等待成了他们唯一能做的事情。被告人丁某某坐在他们身后的一排,身边是空空的座位。记者坐到他身边,从侧面看去,他眼中明显有泪光在闪动,但始终不愿接受采访。(实习记者郭玲 记者高立红 通讯员徐德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