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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美容师在华走私化石被判5年徒刑并驱逐出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1: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 日本个体美容师蓑口义则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近日被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7万元人民币,并附加驱逐出境,在案扣押的古生物化石予以没收。宣判后,蓑口义则表示上诉。

  今年58岁的蓑口义则是一名日本籍个体美容师。2004年11月16日7时30分许,蓑口义则拎着两个行李箱从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出境。当他经过海关旅检处时,海关关员通过X光突
然发现他的行李箱内有阴影。海关关员当场检验了蓑口义则的行李箱,发现里面满满地装着200多块“石头”,都是龟、鸟、鱼、虫等化石,有的化石可能是文物。海关关员当场将蓑口义则查获。

  经鉴定,蓑口义则携带的古生物化石中有一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三级文物。蓑口义则在法庭上则称,他以为他只是携带了一些工艺品,否认走私。

  法院认为,蓑口义则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视同文物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境,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法院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处蓑口义则有期徒刑5年。

  名词解释

  驱逐出境

  凡违反我国治安管理或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均可以由公安部门或法院处以附加驱逐出境。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以自由裁量是否驱逐出境。如果情节特别轻微,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

  在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将依法在中国服刑完毕后再驱逐出境。一旦被判驱逐出境,将永远不能再进入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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