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法官状告“掺假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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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54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赵哲)老法官在输掉官司的时候才发现,告他“欠费”的那家物业公 司人员,根本就没有职业资格证书。 不久前,老法官依照所掌握的法律法规,将其审批单位沈阳市房产局告上了法院。发现:物业公司没有资质
2004年初,年近60岁的法官李英杰,在铁西区凌空一街花50多万元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小区物 业由沈阳晋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住进去没多长时间,物业修暖气阀门,没把水关好,结果把我家淹了,现在还能看到被水淹过的痕迹。”老李估计 ,水淹的损失在七八千元左右。 由于物业一直没赔偿,老李拒绝交纳2004年物业费。2005年初,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最终法 庭判决老李败诉。 官司虽然输了,但在打官司时,老李却发现,沈阳晋斯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职业资格证书。质疑:依照法规 申请复议 “我是法官,所以首先想到找法律依据。”老李查了大量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光最终落在《物业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上。 “根据《条例》第33条和《办法》第11条,物业公司的从业人员应该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这样的物业公 司才能获得资质认证。这个规定从2004年5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 2005年9月22日,老李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要求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晋斯物业”的《物业管 理企业资质证书》。 否决:房产解释两证相同 “我们的管理人员都经过岗位培训,有岗位证书。”晋斯物业表示。 同时,市房产局也认为,给晋斯物业颁发《资质证书》是合法的,“晋斯物业在申请资质,提供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 人员《岗位证书》。目前,有这个证书,就相当于职业资格证书。所以,我们才依法核发了《资质证书》。” 2005年11月21日,复议结果认可了晋斯物业的合法性。 “认定从业资格的部门应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我所知,早在2000年,劳保部就规定了物业管理员必须持证 就业。2002年上半年劳保部就在全国开展了首次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从法律角度,《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根本不是 一回事。”老李表示。状告:法官较真房产部门 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倔强的老李还是将沈阳市房产局告上法庭,希望法院撤销房产局给晋斯物业的资质证书。 “现在物业管理的发展非常迅速,而我作为一名法官,也经常接触一些物业纠纷,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引起纠纷的 重要因素。我这个官司的根本目的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把好物业公司的进门关,提高他的门槛。虽然《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 看起来很像一回事,但我们认为我们应该较这个真。而且,我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较真,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快地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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