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 半月缴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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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41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日前,马屿镇一驾驶员张某因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被加处罚款近300元,对此张某后悔不已:“早知如此就应该按时缴纳罚款,这些钱就可以节省了!” 原来,早在今年9月份,张某因超速行驶被交巡警马屿中队处以200元罚款,但其未执行民警现场告知的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而将缴款期限一拖再拖,最终贴上了自己的辛苦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胡存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