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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买虚假“最低价”商品可要求加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2:39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日报记者 袁蕾 刘洋)

  12月8日,家住乌鲁木齐市煤矿医院家属院的吴女士向乌市某商场提出加倍赔偿要求,原因是她发现在这家商场购买的所谓全市“最低价”的商品在其他商场却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原来,这家商场某化妆品专柜举行促销活动,称其专柜所有化妆品都是全市最低价销售。在此诱惑下,吴女士购买了一套880元的化妆品。可是几天之后,她在另外一家商场发现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的化妆品只需800元。于是,她找到这家商场的经理,说他们用虚假的“最低价”欺骗顾客,要求给予加倍赔偿。但该经理却说商场所销售的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没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价格误差是由于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愿意退还差价80元钱。

  该商场究竟应不应该赔偿吴女士双倍货款?为此,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联汇律师事务所的邵剑飞律师。他告诉记者,该商场的这种虚假“最低价”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吴女士可要求商场给予商品价款双倍的赔偿,即1760元。

  邵律师说,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

  年终时节,经常可见一些商家为了促销,打出“甩卖价”、“最低价”、“清仓价”等招牌来招徕顾客。邵剑飞说,消费者要警惕隐藏其中的虚假促销陷阱,同时还应警惕其他形式的消费欺诈行为,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遇到这些欺诈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商品价款双倍的赔偿。

  邵律师提醒消费者,当消费者被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物发票、收据及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的海报、宣传单都是消费者维权时最重要的物证。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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