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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原副处长受贿56万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3:24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都市报记者孙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原副处长那某,在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助理调研员期间受贿56.2万元。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那某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2004年1月至9月间,那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助理调研员期间,收受了鄯善县某局王某给其的5万元“疏通费”及1万元辛苦费;同年,那某还收了王某给孩子的2000元“压岁钱”。同年9月,鄯善县某公司经理张某为让那某帮忙,给其50万元办事费,为其办理采矿证等相关手续。

  庭审时,那某否认其犯有受贿罪,辩称她收受张某50万元是转交给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李处长的,因此她只是一种中介行为;事后,她曾多次打电话让张某拿走,张某表示以后再说;而王某给的5万元是委托她丈夫购买越野车的。

  据其他证人证实,那某将50万元以其母亲的名义入了一个公司的股,并把股权证书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

  那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所办采矿证变更手续是由李处长(另案处理)负责经办的,而当时那某是勘查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那某收受王某6.2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是为其谋利,且那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因无法办理采矿证,那某受贿后,通过李处长给张某公司办理了变更开采的采矿证手续,事后,那某将受贿款以其母名义在一家公司出资入股。另外,对于那某辩称王某给她的5万元是委托其丈夫买车的理由及辩护人认为那某没有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那某受贿56.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那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受贿所得5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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